競業協議一定要簽嗎
競業協議一定要簽嗎
首先要明白你是不是屬于應該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
競業禁止的人員僅限于以下這些人,用人單位不得對普通員工隨意約定競業限制義務。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2、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
3、用人單位高級技術人員。
如果你沒有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你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義務。法律上并沒有強制要求員工必須簽訂,而是需要企業和員工協商進行簽訂,企業也無法強制要求員工簽訂。因此,按規定員工是可以拒絕簽訂的。
競業協議一定要簽嗎真實案例分析:
我去年大學畢業,一時未找到合適的工作,便在家待業。今年9月,我參加一家公司的應聘考試獲錄用,現到公司上班不到一個月。公司提供給我的《勞動合同協議書》中明確規定一個月的試用期,而且有競業限制的條款卻未明確在競業限制期內予以補償,要求我在3天內簽好合同。請問,像我這樣新入職的員工競業協議一定要簽嗎?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或競業避止,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自由選擇職業的一種限制。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只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協議一定要簽嗎
你雖然是新入職的員工,但如果從事的工作崗位涉及公司的商業秘密,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條款中與你約定競業限制協議。你可以根據公司的需要與你自身的權益,考慮是否簽訂。如果需要簽訂,你可以按上述法律規定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比如在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地域、經濟補償等方面應予具體明確。
競業限制的范圍是怎樣的?
在競業范圍上,包括兩個方面:
1) 不得入職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
2) 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也就是說即不能去競爭對手那工作,也不能自己創業做跟原單位同類業務。
除此以外,不在競業范圍之內的,即使在協議中約定了,也屬無效約定,可以不必遵守。
競業協議一定要簽嗎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可見,僅跟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不夠的,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競業協議一定要簽嗎
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會如何?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的對價,也就是說如果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就失去了法律約束力,勞動者就不用再遵守競業限制,可以自由擇業。
所以,僅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還不行,還得在離職后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無效。因此,如果遇到在入職時就要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不用太擔心,即使簽了離職時也未必會啟動競業限制,除非公司愿意額外支付一筆費用。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由于《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 “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沒有具體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和具體金額,一般情況下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60%,具體定多少就要看雙方的約定了,但是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約定的補償標準較低,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提高補償標準。
如果雙方僅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沒有約定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當地對競業限制的相關規定里有更高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以當地規定為準。
競業協議一定要簽嗎
如果單位中斷支付經濟補充該怎么辦?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可以主動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但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競業協議有效期多久
很多公司和員工在競業限制上玩兒的就是心理戰,出于節省成本考慮,公司只有在員工要入職競爭對手時才會發放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恰好沒有跳槽到競爭對手那兒去,就省了公司一大筆經濟補償金。
即使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協議也是有效的;公司不付經濟補償金超過三個月,員工只有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以后,才不受競業限制義務的約束。
基于上述結論,員工離職后該怎么辦?低調的蟄伏起來。不要引起老單位的注意,老東家三個月內沒有主動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就贏了,就可以通知公司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了,解除后,你就自由了。
競業協議一定要簽嗎
退休后競業協議有效嗎
首先,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勞動者泄露前單位的商業秘密,給原單位造成損害。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無論其是否處于法定勞動年齡內,均有泄露原單位商業秘密的可能,而不因為勞動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會泄露,因此,對于因到齡退休而離職的人員,競業限制約定依然有效。
其次,我國部分地區還明確規定了退休后競業限制約定依然有效。比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35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關于“競業協議一定要簽嗎”已經介紹完了,律師想要告誡各位求職者,近年來,隨著企業競爭的加劇,相應的競業限制案件頻頻出現。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一些互聯網和高科技企業對員工的競業限制越來越嚴格。在這里我們要特別提醒大家,對于在進入公司時簽署競業限制的員工,在跳槽時要小心,不要觸碰競業限制雷區,后果會很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