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不合理拒簽后該怎么做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對于被拆遷人來說,意味著所有的財產都在補償協議上。在拆遷過程中,業主對簽訂補償協議持謹慎態度。然而,在實際拆遷中,許多補償協議形同“不平等條約”,嚴重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面對這樣的情況,被拆遷人大多拒絕簽訂協議。拆遷補償協議不合理拒簽后該怎么做?
拒簽協議的主要原因是賠償費低,價格與心理預期有較大差距。很多被拆遷人拒絕在協議上簽字,而且方式是拖延,不直接面對,看到拆遷方的老百姓躲起來,為了避免拖延工期,迅速達到拆遷目的,拆遷方自然會提高補償價格。等到你滿意為止。這種做法對嗎?
專業拆遷律師現身說法:我們應該注意拖戰術的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有助于提高拆遷補償力度,且效果處于很低的限度,無法達到合理的補償價格。重新安置的人拖延時間會適得其反。超出拆遷方的耐心,他們立即用他的暴力方法拆除了房屋,最終導致被拆遷人得不償失。
拆遷補償協議不合理拒簽后該怎么做
找出拆遷方的違法點,,獲取談判主動權。
如果拆遷補償金額明顯過低,必然涉及拆遷方的一些不合理、違法的行政行為。從拆遷方的違法點入手,是取得主動權的有效途徑。
從財力、物力以及社會資源等各種條件來比較,被拆遷人都處于極度弱勢的地位。要想掌控主動權,只有依靠法律對行政權力的規制,才能幫助自己獲取一個平等協商談判的地位。在拆遷中,被拆遷人要找拆遷方的違法點,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行政訴訟法》以及《國家賠償法》等,其中都有相關條款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即拆遷方)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但現實拆遷中,拆遷方往往挑法律漏洞進行行政作為,此時,被拆遷人需要借助專業人員的幫助。
發現非法點的實質是尋找非法證據。在整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要注意保存好證據對象的每一個細節。與拆遷方直接協商時,錄音錄像必不可少。
拆遷補償協議不合理拒簽后該怎么做
常用申請信息公開維權手段
申請信息公開是被拆遷人獲取拆遷相關信息的直接有效措施,也是對拆遷方行政行為的直接監督。為了保護被拆遷人的權利,有必要申請信息公開。
問題就在于此,因為拆遷相關信息公開大多涉及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與拆遷方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方式有關。公開,在很大程度上會限制拆遷方在拆遷工作中的“大秀”。很多情況下,拆遷方會千方百計不公開相關信息,被拆遷人提出申請。
那申請信息公開受阻,被拆遷人該怎么辦呢?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果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33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兩條一是規定了行政機關對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期限,二是規定了公民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義務,公民的救濟權利。結合這兩條規定,被拆遷人一定要善于運用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方法,這對于監督拆遷方的行政作為以及獲取談判協商權利都有很大的幫助,是在拆遷維權過程中,被拆遷人常備手段。
在拆遷方依法提出非法證據和信息公開申請的前提下,拆遷方必然會有很大的壓力,這種壓力來自于公權力的法律制約和監督,能夠很好地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被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協商,拆遷方經常做出讓步,這樣可以合理提高最終拆遷補償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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