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保險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1.保險金作為遺產的情形: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賠償問題的批復》:“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賠償。”“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賠償。”
綜上,保險金分為人身保險金和財產保險金,人身保險金在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為本人的情況下,可以作為遺產被繼承,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本人,那么該人身保險金應當付給受益人,而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參與分配。財產保險金可作為遺產被繼承。
保險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保險期限為2年。他指定孫子王益為受益人。一年后,王大叔帶著孫子王益去旅游。不幸的是,路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爺爺奶奶和孫子都死了。事后,王大叔的妻子孫阿姨向保險公司索賠。經調查核實,保險公司向孫阿姨支付了20萬元保險金。王某的兒媳小張得知這一情況后,要求婆婆和孫阿姨退還20萬元保險金。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于是小張得婆婆和孫阿姨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伯先于孫子王益死亡,這筆保險金應屬王益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據此,法院判決這筆保險金由王益的父親和母親共同繼承。
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中規定,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有關條文的精神,人身保險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當給付他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在被保險人死亡后,他的人身保險金則應作為死者的遺產處理。本案,王老伯指定孫子王益為其受益人,則此20萬的人身意外保險金就不是王老伯的遺產,而是孫子王益的個人財產。
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即王老伯與其人身意外保險金的受益人王益同時車禍死亡,此時,王老伯與孫子王益的死亡先后順序就非常重要,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仍可成為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予以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此類情況特別規定了,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因此法院認定王老伯先于孫子王益死亡,并作出了相應判決。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 關于總則部分
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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