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千萬別調解
在勞動仲裁方面,很多勞動者都知道這樣一個規定,即,勞動者如果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如果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做出受理決定的,勞動者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項規則來自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但這條規定很多勞動者都理解錯了,誤以為只要勞動仲裁申請沒有獲得受理,就可以起訴至法院。甚至有的勞動者錯誤地將其作為加速自己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一種方式。然而結果卻是適得其反。下面我們就來談一談這條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條款的常見錯誤認知及糾正。
勞動仲裁千萬別調解誤區一:只要勞動仲裁不予受理,那么就符合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
這種錯誤認知在律師圈也存在。所以勞動者即便咨詢律師的時候也要注意律師能否給予正確的答復。實際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的這項規定,只是規定了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超期不做受理決定時,勞動者的起訴權利。但是這項權力在行使時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仍然需要結合個案來確定。
例如,某勞動者因發生工傷事故要求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該申請不予受理。該勞動者遂對用人單位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對勞動者的起訴予以了駁回,在駁回理由中明確指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如果用人單位拒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可以自行申請工傷認定或者投訴至勞動監察部門予以處理。該情形因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千萬別調解誤區二、只要仲裁超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就可以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委員會未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但如果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則不屬于應當轉為勞動者起訴的情形。這些法定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有明確的規定,該條共規定了六種應當等待相關結果的出來的情形,包括:發生了移送管轄、送達延誤、等待另案處理結果、等待相關鑒定結論等情況。
勞動仲裁千萬別調解誤區三、只要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屬無管轄權的勞動爭議,就可以由法院受理
實踐中有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涉案勞動爭議明明有管轄權,但是仍然做出了因無管轄權因此不予受理的決定。勞動者此時如果提起訴訟,法院是可以不直接受理的。但是這種不直接受理所產生結果與其他情形有些不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法院經審查認為做出上述決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確無管轄權的,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經審查發現該勞動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還是向該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并由法院將書面審查意見告知該勞動仲裁委員會。如果勞動仲裁委員會仍然不予受理的,法院此時應當受理。
勞動仲裁千萬別調解誤區四:收到不予載有起訴期限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在起訴期限后起訴
有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是有起訴期限的。關于這方面的法定期限,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規定。雖然這種起訴期限的規定不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為了減少不必要的訴訟阻礙,勞動者還是要盡可能在上述期限內提起訴訟。防范因此被用人單位以此為借口否定勞動者的起訴權利。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勞動者對法條的理解切忌只看表面意思,一定要結合實務及整個勞動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有邏輯的考慮問題。錯誤的解讀法律規定,不僅不利于自己的維權,還可能無形中給自己帶來障礙,甚至可能導致受到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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