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千萬別調解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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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那么下面我們就來簡要說明一下勞動仲裁的相關事宜。
調解還是開庭對自己有利,要看你的案件的基本情況、證據、請求及公司的態度
1.如果,你是因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而離職的,你想要經濟賠償金,公司調解只愿給你經濟補償金。
建議:趕緊調解拿錢即可。
原因:法律規定,勞動者因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而離職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即使開庭,公司未足額發工資仲裁員也不會支持賠償金的,不如早些拿錢落袋心安
2.如果,你是被公司辭退的,且有證據證明,而公司調解的時候只愿給經濟補償金。
建議:還是開庭讓仲裁員判吧
原因:法律規定,公司違法辭退,需要支付二倍的補償金,也就是賠償金。
總結一句話,開庭還是調解,根據自身情況及證據綜合衡量后再做決定
附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仲裁裁決書!!
書記員通知我領取裁決書,因為我在外地無法馬上領取。我咨詢書記員是否告知結果,他說不行。隔天快遞顯示在派送中,書記員通知要撤回我的裁決書。書記員對我說明只是改表述,并未改變任何結果。我說我沒有看不能直接撤回,我怎么知道改了什么。該書記員說要告訴我結果。很可笑的一個人!!!
在此前面仲裁員和書記員的一些騷操作后,我開始不相信了。因為該裁決書在對方看過后隔天就說要撤回。于是咨詢了法律援助,表示可以讓仲裁員補裁決更正。于是我打電話告知書記員,該書記員答應給我補裁決更正。然后仲裁員開始狂給我打電話,一開始說自己很委屈,因為她本來支持我的請求但是被仲裁庭主任給刪了,希望我可以理解她退回裁決書。我又開始聽信她的話,答應退回裁決書。事后越想越不對,決定不退回。但是我忘記給快遞員簽收了,導致該書記員在一邊答應我給我補裁決更正一邊直接讓快遞員退回郵件。我后續向仲裁員反映,該仲裁員說明她管不了書記員,然后還讓我理解她,每個人都會有出錯的時候。(重點來了,仲裁員一開始裝委屈不說是工作失誤到后來承認是工作失誤導致撤回裁決書)當時的我是奔潰的,想哭的心一直在強忍著,但是我又拿這些人沒有辦法,誰讓自己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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