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打110可以解決嗎
有些黑心老板到了該發工資的時候,就不給工資,導致勞動者沒有經濟收入。勞動者在遇到這類情況的時候通常都會找人來幫忙,其中很多人想到的就是報警。那么,老板拖欠工資打110可以解決嗎?去哪投訴最好呢?
老板拖欠工資打110可以解決嗎?
一般是不能解決的!
0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0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0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0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0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當代勞動者維權意識還是有的,在遭受不公待遇后聲討著要去勞動仲裁,但一聽說勞動仲裁太耗費時間和精力,大多數勞動者為了避免麻煩最終選擇不了了之。
勞動仲裁真的很耗時嗎?勞動者真沒時間和精力應對嗎?
其實,只要弄清了勞動仲裁的流程,就會發現其所耗費的時間并沒有我們想象中的那么多,而且如果安排得當,也并不影響我們在下一家公司工作。
勞動仲裁費時?
一、證據收集花費的時間。
想要去勞動仲裁的話,首先要做的就是收集證據,充足的證據才能保證仲裁被受理。
準備證據肯定是要花時間的,如果已經提前收集好了,那么只需要一天就可以弄好。
如果沒有提前收集證據,那就需要自己預估一下時間,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收集對應證據;
準備勞動仲裁材料;
提交勞動仲裁申請。
二、從提交勞動仲裁申請到受理要幾天?
仲裁申請提交后,多久可以知道仲裁部門是否受理?
只要5個自然日,此處不是工作日,不管受不受理都會有一個結果。
如果受理,就可以去領取受理通知書。如果超過5天還沒結果,我們可以主動去勞動仲裁部門咨詢,這些事情還得需要我們主動,否則不知道這時間會延遲多久!
三、從受理到仲裁結果出來要多久?
相關法律規定45個自然日內必須出結果,因特殊原因,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同意,可以最多延期15天出結果,也就是最長60個自然日出結果。
這樣整個仲裁階段下來就是5天+60天=65天,必須得有仲裁結果,若沒有結果,我們一定要主動追問查明原因。
去仲裁會不會影響工作?
有不少人擔憂會因為勞動仲裁的事情影響自己接下來的工作。
如果已經從原公司離職,公司也出具了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屬于被迫離職的情形,并不影響找工作,只是在開庭的時候要記得按時參加。
如果是擔心自己的仲裁經歷會讓下一家公司“望而卻步”,其實真沒必要。
因為你申請勞動仲裁的記錄是不會有任何公司有權利看到的,公司要想知道只能是通過背調原公司,就算現公司知道你有過仲裁經歷,也不會有多大影響,畢竟你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倘若新公司就因為這個拒絕你,那代表新單位本身也有不合法的地方,擔心你同樣去申請勞動仲裁,因此才不錄用你,這不算壞事,也算提前避坑了。
若勞動仲裁請求不涉及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還需繼續上班,因為勞動關系尚未解除。如果公司因為你申請勞動仲裁不讓上班,記得一定要公司出具書面的東西,否則無論如何都要去打卡上班,并且取證,防止以連續曠工為由被辭退!
上訴到法院又要多久?
如果遇到不服仲裁結果,上訴到法院的情況,要花費的時間就比較長了。
一般一審是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完結,若有特殊情況,進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有些勞動爭議案件可走簡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完結。
二審則都是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完結。
不過有兩種屬于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的情形:
第一種情況是:拖欠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每項請求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月。
第二種情況是:因工作時間、休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這個比較少見,因為加班已成慣例!
總結
總的說來,勞動仲裁一般花費的時間最多為2個月,只有上訴到法院后才會更久。
沒有員工喜歡做刺頭,如果是為了一兩百塊錢就去仲裁確實沒必要,但如果是為了幾個月工資,那確實有必要爭一爭。
如果和公司協商解決不了,選擇仲裁就是最后的解決辦法。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