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不見了提交復印件給法院可以嗎
原件是指最初產生的區別于復制件的原始文件,包括原始資料,原始證明和其他原始文件。原件較復印件和其他轉存文件有更高的法律效應,政府機關各項事宜基本以原件為主。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看完上訴法律條文,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明確的知道只有復印件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下面,進行以案釋法。
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期,經某縣政府批準,由某縣農業局創辦種畜場??h農業局在1978年12月5日、1979年1月13日進行了兩次實地勘查,1979年1月14日,當時的周眷大隊、黃茆大隊、黃茆公社、黃茆法庭、縣農業局各方代表共同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一、…….二、……三、場內原有的開荒地,如黃茆七隊40畝,周眷一隊100畝,十六隊60畝,合計200畝,按每畝付機耕費2元,共計400元,于1979年4月底以前由種畜場付清給以上有關生產隊。這些開荒地歸種畜場所有。四、黃茆大隊第七隊在種畜場界限內有三間牛欄,種畜場于1979年4月底以前付清給黃茆七隊360元,黃茆七隊于1979年6月底以前將三間牛欄按原狀交給種畜場所有。”
2005年12月8日,某縣政府向陳某頒發了武林證字(2005)第000012號《林權證》,該證上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NO.1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為國有,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均為陳某,面積127.73公頃;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NO.2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為集體,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均為陳某,面積1109.2公頃。
2006年12月12日、2007年1月17日,分別經六峰山林場、黃茆鎮人民政府同意,陳某與某公司簽訂轉包合同,陳某將其所承包的林地全部轉由某公司承包。2007年1月8日,某公司向某縣林業局申請變更武林證字(2005)第000012號《林權證》上的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為某公司。
2013年8月30日,某縣林業局將某公司所持的武林證字(2005)第000012號林權證進行了修正登記,將該證中編號為04513030001GDYMSY020003宗地登記的林地面積1109.2公頃變更為1078.2公頃,即劃出林地面積31公頃。
2017年8月28日,某縣政府作出武政發〔2017〕30號《關于某縣黃茆鎮黃茆村民委第七村民小組與某縣水產畜牧獸醫局在八仙嶺廖哥巖一帶山林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30號處理決定),決定:“一、撤銷某公司持有的武證字(2005)第000012號《林權證》中登記編號為04513030001GDYMSY020003的宗地中共867畝(即爭議地A區777畝和D區90畝)有關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事項。武證字(2005)第000012號《林權證》其他登記事項不變;二、爭議山林中,A區777畝、B區1158畝、C區465畝、D區9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A區、B區和D區土地使用權歸某縣水產畜牧獸醫局所有;C區土地使用權歸黃茆七組所有;三、A、C、D區中現有林木所有權歸某公司所有;四、B區中現有林木所有權歸覃某所有?!?/p>
黃茆七組、某公司均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18年2月11日,某市政府作出來政復決字〔2017〕86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某縣政府30號行政處理決定。
2018年5月7日、5月8日,黃茆七組、某公司分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黃茆七組提起上訴,其認為,協議書及之后的發包、轉包行為侵犯了其的合法權益,某縣政府在一審中未能提供協議書的原件予以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經本院進一步核實,2012年7月13日的《調查筆錄》證明,某縣調處辦工作人員調查梁某、梁某某等五位黃茆七組村民代表時,工作人員問:“你們提出的兩份土地確權申請,主張土地是你們的,有何依據?”答:“我們是以一九七九年與某縣農業局簽的協議書為證據,其他書面的證據暫時沒有。”工作人員問:“你們代表對一九七九年與農業局簽的協議書認可嗎?”答:“我們認可該協議書。”因此,本院認為,雖然一審某縣政府未提供1979年協議書的原件,但調處時黃茆七組認可該協議書并也提供了該協議書作為主張爭議地權屬的證據,結合有關證人證言及1979年后種畜場長期無爭議的用地事實,可以證實1979年協議書是真實有效的,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綜上所述,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并非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只是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復制件也不是完全沒有證明效力的。當沒有原件時,可以結合其他事實和證據認定該復制件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偟膩碚f,復印件一是應當有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二是對方當事人對復印件的內容表示承認。符合了這二條中的其中一條,復印件就可以作為有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