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有債務怎么辦
離婚時債務處理的問題:
1、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5、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首先這個債務屬于婚前的,婚姻期間在還,如果離婚后還有部分沒有還,這部分跟女方沒有關系,可以不用擔心。在離婚財產分配的時候女方不會涉及債務里面!
其次這個婚姻期間所還的款,按照通常來講,不管是誰還的款,這個錢都是屬于共同財產,因為你們的目的是為了家庭開銷。離婚分配的是只能分配現有的財產。!!!重要?。。∪绻侥茏C明所還債務的款屬于個人所有,可以要求男方返還欠款。這里面涉及的程序很復雜,雖然法律是這么規定的,但是實踐中判罰要看具體情況的。
總之,離婚的時候,如果債務在婚內還完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返還所還錢款,但需要證明錢款屬于女方個人,不能涉及在婚后家庭收入里。如果婚內依然沒有還完,離婚的時候沒還的部分女方不用承擔了。
離婚時有未償還的債務是共同債務就應該兩個人共同償還,即便離婚了也有連帶償還的義務。但是,這筆未償還的債務如果確認是對方的個人債務,那誰欠的錢就應該由誰來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的錢也不一定都是共同債務的。
一、離婚時有債務怎么辦?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包括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應限定在依據法律或者依照約定由夫妻個人承擔的債務的范圍內。根據《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況應確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一)婚后沒有約定的婚前個人債務。
(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三)婚后夫妻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五)管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所負的債務。
(六)夫妻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七)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八)夫妻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九)未經夫妻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代理權范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十)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十一)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的所有可以進行約定,同樣,對債務的負擔也可以進行約定。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十二)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
(十三)夫妻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如賭博、吸毒等負債。
就像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一定所有的收入都是共同財產的道理一樣,有些人在結婚以后,可能因為自己的私事,瞞著配偶跟身邊的親朋好友借了錢,借的這筆錢也不是用于家庭開銷,更不是用來承擔自己的某些法定義務的,離婚后自己償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