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約方律師費是否需要違約方承擔
在現在的經濟交往中,合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合作手段之一。簽訂合同后,雙方都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這當然是最理想的狀態,但是,事實上并非所有的合同都能得到完全的履行,很多時候會存在其中一方違約的情形。此時,守約方為了讓違約方賠償損失而請律師幫忙,從而支出了律師費,那這筆律師費是否能讓違約方承擔呢?律師費屬于守約方損失的一部分嗎?今天,我們一起來探討這個問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聯合上述法律規定,下面看一個案例。
2009年11月9日,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四川某有限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廠房資金合作協議》,約定:因四川某有限公司投資建設太陽能光伏產業研發制造基地項目一期廠房需要,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向四川某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主要內容:(一)借款金額:依據四川某有限公司招標后的中標合同價確定;(二)借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三)……;(四……;(五)……;(六)借款擔保:上述借款由漢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提供銀行能認可的借款擔保;(七)違約責任:雙方不履行或瑕疵履行本協議約定的,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八)爭議解決方式:雙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爭議、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加蓋了印章。
為擔保前述《廠房資金合作協議》項下四川某有限公司的債務,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與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約定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四川某有限公司的7.908%的股權質押給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為四川某有限公司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至2013年1月22日分八次通過銀行轉款的方式向四川某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1.455億元。具體如下:2010年10月15日轉款1050萬元、2010年11月22日轉款1000萬元、2010年12月14日轉款2000萬元、2011年1月4日轉款1500萬元、2011年1月24日轉款5000萬元、2012年1月17日轉款2000萬元、2013年1月22日轉款2000萬元。
四川某有限公司支付了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底的借款利息8596136.11元。經計算,四川某有限公司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五年以上)貸款浮動基準利率標準支付利息。雙方同時確認已經支付的利息的抵扣方法為:法院裁判確定的方法計算得出的總利息金額,減去法院確定的已經支付的利息即可。
四川某律師事務所接受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分別于2015年8月24日、2016年3月4日向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發函對債務進行了催收。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分別于2015年10月22日、2016年3月22日回函予以確認。2016年5月16日,四川某有限公司向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發函對債務再次進行了確認。
2016年7月7日,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與四川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四川某律師事務所接受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為案涉債務提供代理服務。律師費為18萬元,四川某有限公司應于協議簽訂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12.6萬元。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支付了12.6萬元,四川某律師事務所向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出具了發票。
法院認為:案涉《廠房資金合作協議》、《股權質押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四川某有限公司、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前述費用的理由是合同未明確約定。本院認為,雙方雖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四川某有限公司、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擔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但在約定的還款履行期限屆滿后,四川某有限公司逾期不予歸還、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承擔質押擔保責任,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為收回債權發生的律師費本質上是因四川某有限公司、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違約逾期歸還借款產生的損失,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予以主張。根據查明的事實,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已經實際支付律師費12.6萬元,四川某律師事務所實際指派律師參加了訴訟,法院對前述已經發生的費用予以支持。
根據案例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因合同一方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合同另一方為此聘請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屬于違約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違約方承擔。這種情況適用于一方違約,另一方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若是雙方都存在過錯,而合同中又沒有明確約定的話,就不能要求一方承擔全部的律師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