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員工會坐牢嗎
根據法律法規,如果明知單位從事犯罪活動,仍然參與其中或提供幫助,就會構成共同犯罪,要受法律的追究。其中,有人不諳世事,有人心存僥幸,也有人想著掙快錢,對自己的工作完全不管不顧。心想著,別人能做自己也能做。殊不知,每月微薄的工資承擔的卻是巨大的法律風險。東窗事發時,才追悔莫及。
如果了解法律常識或多關注時事新聞,以下類型的公司就應該“唯恐躲之不及”:
第一類有虛假宣傳、保證療效的保健品公司
案例:2018年,廣州破獲一宗特大電信網絡詐騙案,涉案公司注冊為保健品公司,共抓獲公司財務人員、銷售人員437名 ,倉庫管理員、物流發貨員14人。整個抓捕行動,警方共抓獲團伙頭目陳某在內的涉案人員462人。公司人員基本一網打盡。
分析:保健品公司涉嫌詐騙犯罪,近年來屢見不鮮。人民日報曾刊出《目前在中國,所有保健品都是騙人的!》的文章。不正規的保健品公司多數有幾個特征:1、將保健品當作藥品銷售,虛構保健品是藥品或虛構保健品具有藥品的相關功能;2、銷售人員有冒充醫生、醫院、專家身份進行銷售推廣;3、銷售人員夸大產品功能、誘導消費者購買;4、銷售人員或話務人員有虛構消費者病情并誘導消費者進一步購買。
一旦發現公司有這幾個特征,不管公司員工有多少人、環境多豪華、工資多高、宣傳有多正規,一律離開。
第二類炒股公司、外匯買賣等需要特許經營但沒有相關證件的公司
案例:2018年9月,泰州姜堰警方成功偵破一起“推薦股票、包你賺錢”的電信詐騙案件。經審訊,該公司“老總”趙某注冊了“上海凰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并招聘員工,通過電話冒充“上海東方財富公司”的內部人員,為被害人提供假的“機密”信息,從而騙取高額的“會員費”。本案抓獲22人,公司的全部成員被警方刑事拘留。
分析:此類公司的詐騙手法通常先以免費推薦“牛股”“漲停股”等吸引投資者入群,再設計種種套路詐騙投資者資金。遇到此種情況,拉黑便是。對此種公司,入職前就必須十分謹慎。股票交易、外匯買賣是要經過國家特許經營的,如違反國家規定經營,就涉嫌非法經營罪。參與過程中,有詐騙行為,則構成詐騙罪。就算只是員工,也不能獨善其身。
國家限制經營的業務種類大概如下:
1、煙草專賣品、外匯、金銀及其制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藥材;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
3、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電信業務;
4、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倒賣外匯等;
5、制作出版物。
第三類業務內容違法的公司
案例1: 2015年,警方在天河區端掉一個私宰生豬窩點,抓獲8名犯罪嫌疑人。8人互為親戚關系,在運輸、宰殺、買賣等環節各有分工。他們受個體老板委托,或自行從生豬市場購入生豬,在沒有經過檢驗檢疫,也沒有獲得屠宰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違法私宰活動。8人涉嫌非法經營者被刑事拘留。
案例2:2015年,警方破獲特大醫托詐騙案。涉案團伙承包醫院門診部科室,雇醫托從大醫院誘騙外地來京看病人員,半年詐騙近30萬。該案113名嫌疑人落網,包括涉案的醫生及醫托。
分析:自私宰生豬行為2013年5月法定入刑。私宰生豬,無論屠宰的生豬是否存在健康問題,單是私宰生豬的行為就已經觸犯刑法,如果在私宰生豬的同時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豬肉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豬肉,則會從重定罪處罰。
“醫托”行騙通常有兩招:一是以“患者”或“患者家屬”的身份現身說法,訴說假經歷,取得病人信任后,謊稱大醫院看病貴,在其他醫院或診所有知名專家治這種病,將事主帶到這些地方就診;二是假扮醫院“導醫”或其他工作人員,謊稱患者要看的這名專家不在這個醫院坐診,而在某某地方坐診,欺騙患者去。該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罪,如果從中提供幫助,則有可能被當做共同犯罪被追究責任。
第四類推廣業務存在詐騙行為的公司
案例:2016年4月,天河警方在天河區等多地抓獲“廣州雄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員工117名。經查,該公司雇傭300多名員工,通過印制“不限學歷,不限原戶籍,全家入戶廣州直通車,辦不到不收費”的虛假小廣告、承諾客戶考試包過,虛構能為客戶成功辦理入戶廣州的事實,以收取培訓費進行詐騙。該公司的老板、管理人員、業務員、會記、法務、講師全部被抓。
分析:涉案公司一般人難以分辨其違法情況:合法登記、辦工場所高檔、業務常見,但如果細究一下,從該公司“印制虛假小廣告、承諾客戶考試包過、巧立名目”等弄虛作假的行為來看,正常人都知道該公司不正常。大廈將傾,總不會無緣無故。若你所從事的工作,經常要虛構、夸大、欺騙,那就應該好好評估自己是否已經處在了犯罪的邊緣。如社會上的一些古董鑒定公司、中介公司或平臺,如果業務存在弄虛作假的情況,十有八九就是犯罪了。
第五類無實質產品與服務的傳銷類公司
案例:2018年5月,廣州警方查封“云聯惠”總部,一大批員工被警察帶走調查。云聯惠,以黃某為首的該團伙成立廣東云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并依托該公司“云聯商城”,以“消費全返”等為幌子,采取拉人頭、交納會費積分返利等方式引誘人員加入,騙取財物,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
分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活動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如果組織傳銷活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采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可視為積極參加者。對于此類公司,不要抱有僥幸心態,就算參與普通工作,被抓去調查一個月半個月的,這個苦只有親歷者才知道。面對傳銷類公司,應該避之莫及。
第六類涉黃的賓館、酒店、會所
案例:2018年,蚌埠警方對該工農路“碧海云天”足浴中心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5名涉嫌賣淫人員,并將負責人,管理者、服務人員抓獲。
分析:涉黃是違法犯罪眾所周知,但有些人以為就算為相關單位打工,只要從事無關涉黃的工作就能置身事外,殊不知,此種情況一樣罪責難逃。法律上,如果明知單位有提供涉黃的違法行為,仍提供幫助,如采購、記賬、管理、服務等行為,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負責人、股東涉嫌組織賣淫罪。法律上的“明知”是指確實知道或可能知道。
每個人都要懂法守法,任何時候、都要保持一份清醒,不去觸犯法律的底線,時時處處用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行為,不為一時浮云,斷送了自己的前途。“畏則不敢肆而德已成,無畏則從其所欲而及于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