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能證明是假離婚
假離婚就是為了個人一種利益,兩口子去離婚,離婚以后分居一段時間,又會又搬在一起,一起生活,讓別人看,就能看破,離婚是假的。
以前的家庭住宅,都是單位分的房子,有的是平房,有的是樓房,有一對兩口子,男人的條件符合住樓房,住樓房,必須的把平房交出去,才能分給你樓房。
這個兩口子又想要樓房,平房又不想交給單位,兩口子沒有什么好辦法,只能上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平房法院判給女人,男人沒有房子,可是在單位夠條件,可以分一個樓房,單位就把樓房分給這個男人。
假離婚平房沒有交給單位,并且又得到了樓房,真是一舉兩得。后來領導知道了假離婚的消息,只要是單位分房子,不管是真離婚或者假離婚,如果分的是樓房,住的平房一律上交。從這方面來看,人都是自私的,有一句話說的好,人不為己,天誅地滅。
事實上,法律上并不存在“假離婚”的說法。只要是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領取了合法的離婚證,法律上就認為是真離婚。通過法院訴訟取得的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也具有同樣的效力。除非有證據離婚證本身就是沒有登記的、偽造的,或者判決書、調解書本身也是偽造的,這才是假離婚。 但是偽造或變造離婚證、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都是違法犯罪行為,涉嫌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可見,所謂的“假離婚”最常見的后果是假戲真做,而且有觸犯刑法的風險。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離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那么,怎么能證明是假離婚?有什么法律規定?接下來由小編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怎么能證明是假離婚
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解除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
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雙方當事人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
2、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
4、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后,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于不顧,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征:
1、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離婚是基于對方采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欺詐方的目的在于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離婚的目的,因而并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復婚。
3、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假離婚既可以發生在登記離婚程序之中,也可以發生在訴訟離婚程序之中。前者為假離婚登記,后者為假離婚調解協議。但現實生活中以通謀離婚為多數。
怎么能證明是假離婚
二、“假離婚”和“騙離婚”的區別
現實生活中還有一個概念,即“騙離婚”,應該對兩個概念進行區別。一般情況下,假離婚既可發生在協議離婚中,也可發生在訴訟離婚中通過調解而解除婚姻,而騙離婚則大多數發生在協議離婚中。如果說假離婚損害的是他方的利益,那么,騙離婚損害的則是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
所謂騙離婚,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的事實或者隱瞞某種真實情況,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復婚,從而騙取對方同意離婚的違法離婚行為。騙離婚的特征是:第一,要求離婚的一方是真實的意愿,但又故意向對方表明自己離婚的目的不是真離婚,從而使對方處于一種被蒙騙的狀態,確信離婚只是一種實現某種目的的手段,因而同意離婚。第二,一方提出離婚完全是以不復婚為目的,而另一方在辦理離婚手續后,則期待所謂目的實現以后恢復夫妻關系。第三,騙離婚行為結果的唯一性,即一方提出離婚,是想自始至終要解除夫妻關系,徹底擺脫對方,離婚后或獨居、或與他人再婚,根本沒有復婚的意思。第四,騙離婚既是當事人一方的欺騙行為,又是一種基于欺騙而產生雙方同意的離婚行為,這種行為從根本上違反了婚姻自由、自愿的原則,破壞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
騙離婚是一種比較嚴重的違法離婚行為,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它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通過欺騙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令其在根本不愿意離婚的情況下被騙同意離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該行為是一種絕對無效民事行為,即從行為開始就不具法律效力。如果被騙離婚,被騙一方可以隨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無效的主張。行為人因騙離婚而與他人再婚的,應按重婚處理。
三、假離婚要擔法律責任嗎
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對于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假離婚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當由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了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后,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對于假離婚,原則上不能否認其發生的離婚效力。如果離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婚姻登記機關處理時,首先應當對當事人的弄虛作假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行為給予嚴肅的批評,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并將情況向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反映,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同時,應作出確認原離婚登記有效的決定,維護法律和婚姻登記的尊嚴。由假離婚所導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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