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民事糾紛調解找什么部門
可以找公安機關調解處理。 民事糾紛處理: 具體的處理方式有四種:協議、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選擇。 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調解。
(1)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
(2)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仲裁。
(1)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2)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
(1)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
(2)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調解分為訴訟中的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
訴訟中的調解指的是法院調解,由案件的審理法官進行調解。
訴訟外的調解是由第三方,也就是調解組織,如調解委員會或者仲裁機構就糾紛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從而解決糾紛。
民事經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找村(居或者工作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當事人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訴訟。
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訴訟。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于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當事人向村或者居委會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