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喪葬費應該歸誰
“喪葬費”和“撫恤金”是我們國家長期以來所堅持的一種福利制度,喪葬費是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在工傷死亡事故中,用人單位就要賠償喪葬費。
一、喪葬費是否能夠被繼承
1、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死者單位給付的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它是用于解決死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所遇到的實際困難。
2、喪葬費不屬于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產范圍,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恤金中扣除。剩余的喪葬費可參照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
二、2020年喪葬費繼承順序
1、喪葬費和撫恤金不屬于遺產。(遺產為被繼承人生前獲得的,此為死后獲得的)但是一般是按照和死者生前關系的親密程度來分配的,一般參照《繼承法》分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繼承。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喪葬費是指用于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三、新的喪葬費賠償標準
1、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該計算公式是法定的標準,即使辦理死者喪葬事宜所花費的費用超過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6個月總額,加害人也無須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屬自行承擔。
2、喪葬費應當一次性支付。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由此看來,關于傷葬費的具體賠償數額,每年都會產生一些變化。這就需要當事人關注你所在地區的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
案例:
李阿姨于2006年秋與楊老伯再婚。楊老伯此前育有一兒一女,長子楊某某、女兒楊某。李阿姨與楊老伯再婚后,夫妻二人相互關愛有加。特別是2014年以來,楊老伯因患腦血栓,走路與生活自理能力較弱,李阿姨一心一意照顧他。為感謝李阿姨,楊老伯于2015年3月15日立有一份代書遺囑,該份遺囑主要內容為:待楊老伯百年后,其與李阿姨共有的一室半樓房的所有權人變更為李阿姨;單位發放的喪葬費及撫恤金由李阿姨領取并所有。
楊老伯于2016年2月17日去世,李阿姨和楊老伯的長子楊某某一起操辦后事,喪葬花費共計19200元,其中李阿姨出資12000元,楊某某出資5200元,女兒楊某花2200元。而當地社保局支付楊老伯的喪葬費及撫恤金6萬余元,其中,喪葬費為24555元。該款由李阿姨領取。事后,楊某某與妹妹一起找到李阿姨,要求共同分割此款。李阿姨認為,楊老伯立遺囑將喪葬費、撫恤金歸自己所有;再說,作為兒女,為父親辦理喪事也是應該應分的,更何況花費是自愿的。楊某某與妹妹不認可李阿姨的說法,并提出若不同意平均分割,將起訴解決。楊老伯的喪葬費及撫恤金究竟應歸誰所有?
評析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費及撫恤金是參保職工死后產生,領取對象是其遺屬,并非參保職工本人。既然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則表明該筆資金并非遺產,不能由參保職工生前以遺囑形式支配。
本案楊老伯立遺囑處分其死后社保局發放給其家屬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該遺囑處分并非是其遺產的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喪葬費、撫恤金的分配通常參照法定繼承的分配原則來處理。即原則上由同一順序繼承人平均繼承。當然,撫恤金可比照遺產分配時,適用繼承法第十三條二款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此外,若李阿姨屬于“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要求適當多分。
同時,又因喪葬費具有明確的指向,即用于辦理參保職工喪葬事宜的花銷,具有專款專用性質。那么,無論誰主持操辦參保職工的喪葬事宜,其花銷應當從此款中扣除,若還有剩余,比照法定繼承的分配原則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