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糾紛要先經過仲裁嗎
仲裁一裁終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說明:對于上述終局裁決,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只能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院受理
勞動者提起訴訟的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說明:
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糾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就《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另請參見《最高院關于社保爭議的四個答復意見》)
法院受理與仲裁銜接
適用規則
1、社會保險待遇損失賠償之訴屬于勞動爭議的范疇,應該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先進行勞動仲裁程序;未經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訴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依法駁回。
2、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賠償之訴屬于勞動爭議,遵守勞動仲裁一年時效之規定,時效起算點從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時起算,不能按照一般民事侵權案件,適用普通時效即3年的規定。
3、訴訟費10元。
【案例1】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2016)蘇1182民初1534號陳留保與鎮江市綠日車輛配件有限公司、江蘇綠揚生物電子工程有限公司養老保險待遇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載明:2016年3月7日,原告就本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同日,揚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不屬于本委受案范圍”,作出揚勞人仲不字〔2016〕第18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二審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主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賠償的,仲裁時效自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起開始計算。
【案例2】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終字第591號吳根梅與象山縣石浦鎮人民政府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載明:吳根梅經與石浦鎮政府多次協商未果,并于2015年3月9日向象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以吳根梅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申請勞動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象勞仲不字(2015)第0027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出生于1955年9月13日,其法定退休時間是2005年9月13日。此時上訴人應當知道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養老保險金等權利已經受到侵害。上訴人于2015年3月9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被上訴人按照15年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賠償其養老保險待遇損失,顯然已經超過仲裁申請時效。
【案例3】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5876號汪建國與重慶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社會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載明:2014年2月20日,汪建國因社會保險糾紛與重醫附一院發生爭議,向重慶市渝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渝中勞仲不字第(2014)第48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載明:“……經審查,你的仲裁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本委決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你所提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上訴人于2012年12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業已知曉權利受到侵害,其于2014年2月方提起仲裁主張權利,相關訴訟請求已經超過1年仲裁時效期間。上訴人雖主張其提交辦理社保所需資料及被上訴人簽收資料并告知等待回復的行為構成訴訟仲裁時效的中斷,但其對于前述事由并未舉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仲裁時效中斷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4】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陜01民終6381號王智偉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載明:后王智偉向陜西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其與四醫大關于失業保險金的仲裁請求。2015年8月26日,該委以王智偉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為由下發了陜勞仲不字(2015)82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后王智偉不服該通知書遂訴至法院。本案審理過程中,王智偉要求四醫大向其支付養老保險金161772.00元,醫療保險金36287.4元,工傷保險金1257.3元,生育保險金1257.3元。原審法院認為:已生效的陜勞仲案字(2014)586號裁決書明確裁決了四醫大應按照國家、陜西省的有關規定向王智偉補繳1997年3月至2013年1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現王智偉就同一事實訴至法院,要求四醫大向其賠償失業保險金26640元、養老保險金161772.00元、醫療保險金36287.4元、工傷保險金1257.3元、生育保險金1257.3元,王智偉的訴訟請求顯然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法律規定原審法院對王智偉的起訴予以駁回。二審法院認定:本案中,上訴人王智偉主張被上訴人四醫大未給其辦理失業保險手續,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是本案受理的必要條件,王智偉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故王智偉的起訴應予駁回。王智偉其余請求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處理。原審法院以王智偉的訴訟請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王智偉的起訴,該理由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的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不予受理情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七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就《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答記者問
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糾紛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應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另請參見《最高院關于社保爭議的四個答復意見》)
說明:僅當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時,勞動者方可根據《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之規定提起訴訟。
賠償標準
地方規定
重慶市高法院民一庭關于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如何賠償損失的通知
各中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審判部門: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按以下原則處理:如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滿15年的,則參照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年的重慶市退休職工社會月平均養老金標準的70%確定勞動者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按月賠付;如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滿15年的,則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一年的重慶市退休職工月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的70%確定勞動者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按月賠付。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處理意見
鄂人社發(2009)35號
九、關于社會保險爭議
(十四)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因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就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或欠繳社會保險費提出補辦、補繳的, 應裁決用人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或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十五)對因政策性原因無法補辦、補繳的,應裁定用人單位分別不同社會保險險種,補償勞動者相應損失:
養老保險,可裁決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和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每滿一年,計發2個月本人申請仲裁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補償費。本人申請仲裁前12個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醫療保險,可裁決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報銷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的醫療費用;
失業保險,可裁決用人單位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金;
工傷和生育保險,可裁決用人單位依據當地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規定,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和生育待遇。
(十六)因用人單位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已在個人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的,可按其已繳費情況,裁決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已經繳納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并裁決用人單位應將其納入單位參保繳費范圍。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皖高法[2015]34號)
第二十四條 對勞動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干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社會保險險種,判決用人單位按繳費標準或待遇標準補償勞動者相應損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相關勞動政策對基本社會保險有明確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該標準判決。社會保險待遇損失難以界定的的,人民法院可委托社會保險機構核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關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問題:3、為便于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更及時準確地計算相應賠償數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工養老保險處、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聯合開發了計算農民工養老保險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機程序軟件,供仲裁員和法官在辦案時參考使用。
廣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研討會會議紀要(穗勞仲會紀〔2011〕2號)
36、……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具體損失數額不明確的,可由當事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相關單位申請核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如認為有需要,也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相關單位對有關費用進行核定。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終字第5306號羅順素與綦江縣石壕興隆煤礦養老保險待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即函請重慶市綦江區社會保險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事實以及相關政策進行計算。
? 案例
【案例1】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終字第00286號趙瑞平與南通利市達紡織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定不能補繳或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照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以當地最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為繳費基準,并按其應當繳費年限確定養老金數額,按月支付勞動者養老保險待遇,并隨當地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調整而調整。
【案例2】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終10355號王玉秀與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市政管理局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原告在被告處工作20年零4個月,其在職期間的實際工資收入低于鄭州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對于原告養老保險損失的計算標準,該院酌定按照上年度統籌區域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計算。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按照2014年度鄭州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2165元/月的60%計算,原告應得的養老保險損失為10392元(2165元/月×60%×8個月)。對于2016年度的養老保險損失,被告應當按照2015年度鄭州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2413元/月的60%,即1447.8元/月的標準按月支付給原告。2017年度之后的養老保險損失,因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尚未公布標準,暫無法計算,在上年度鄭州市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領取標準公布后一個月內,被告應當按照該標準的60%向原告按月支付當年度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