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房子怎么過戶
這種情況還是挺多的,老人去世后,忙于處理后事,或者對房產并沒有什么糾紛,也就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住了許多年以后,等到用到房產證時,才發現沒有辦過戶手續。基于法律的解釋為您提供如下建議:
1、首先明確下老人的房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需要過戶的也就僅僅是房產一半共有產權的部分。
2、明確下該老人有幾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一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上述均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排名不分先后,所以,按照沒有遺囑繼承的話,是平均分配的,當然,如果能有遺囑,原則上要遵從遺囑,除非遺囑本身有問題,或者遺囑的分配有剝奪他人財產等問題。
3、需要明確過戶到誰的名下,根據繼承人的羅列,是不是需要將該房產或者該房產的一半過戶到那么多繼承人的名下,需要那么多人共同共有,必然會產生,登記在誰的名下,誰放棄,還是誰折算多少現金后不再參與登記。
4、明確了過戶給誰的問題后,其他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要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如果有的房產局要求必須公證,此部分環節還需要公證后方可認可效力,當然,從法律上來說,公證不是必須的,但是我們的很多部門,總是懷疑這個那個,僅僅認可公證書和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這也是當下的社會常態。
5、攜帶上述的材料去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總之,律師推薦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去法院走個法律程序,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會一次性解決諸多問題,最省事便捷。
首先涉及遺產繼承。法定繼承人一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上述均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排名不分先后,所以,按照沒有遺囑繼承的話,是平均分配的,當然,如果能有遺囑,原則上要遵從遺囑,除非遺囑本身有問題,或者遺囑的分配有剝奪他人財產等問題。
繼承問題搞定以后就要,做繼承公正和放棄繼承公正。如果房子是紅本在手直接去不動產中心辦理更名手續,如果有欠款,就要辦理解抵押贖出紅本,然后更名到繼承人名下。
人去世房產證沒有更名的話現在若需要辦理更名,需要如下流程
一、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房產繼承分兩種:
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根據《繼承法》,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公民信息資料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門,過往登記的紙質資料信息隨著時間,存在“斷代”甚至消亡情況,特別是登記時間更早的被繼承人父母相關信息。 普通公眾往往因此陷入舉證困難,不但要面對不同資料管理部門的“臉難看、事難辦、互相推”,在不同地點、不同部門之間輾轉奔波,在塵封已久的檔案中拼湊每一位繼承人的信息,也絕非易事。 遺產繼承,是每個家庭都要面對的難題,也關乎每個人的財產權益。當一個人碰到繼承難題時,其他人也會因此煩惱:如果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會怎么樣? 對于普通公眾而言,應當提高法律意識,盡可能保存家庭資料,并正確看待遺囑訂立事宜;對于涉及財產登記的相關管理部門和司法機構而言,盡快完善現有機制,打破信息壁壘,簡化繼承手續,方能最終解決問題。 本月,司法部廢止了已經實施20多年的《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房產繼承、房產贈與等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已無強制公證的要求。在此之前,為了辦理繼承權公證,繼承人不得不面對各種“奇葩證明”。
廣西63歲的吳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證明難”。去年妻子過世后留下一套房子,房產證上只寫了妻子的名字,吳先生和女兒商量后決定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在房管局被告知,“必須先申報遺產繼承權公證”。吳先生足足跑了一個月,輾轉多個部門,至今仍沒把公證辦下來,卡在了“妻子父母的死亡證明”上。 拿不出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就無法將財產繼承下來,這樣的事情時常見諸報端。 各種奇葩證明“跑斷腿”也辦不全
“老伴走得突然,也沒準備遺囑。”吳先生告訴記者。今年5月,他去南寧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被工作人員告知,“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房屋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繼承登記。”隨后,吳先生來到南寧市桂南公證處,公證處給了他一張“申辦遺產繼承權公證應提供的材料”清單,里面羅列了9項證明,需要他一一準備好。
看著清單上羅列的證明材料,吳先生“頓時頭都大了”。為了辦齊所有的材料證明,吳先生先后在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婚姻登記處、公證處等七八個部門間來回奔波,有的單位更是去了四五趟才蓋好章。
“跑部門、拿證明”已經讓年過半百的吳先生累得夠嗆。在清單中有一項是要提供妻子父母的死亡證明,這可難倒了吳先生。吳先生的妻子是從外地嫁過來的,吳先生的岳父母也去世了,吳先生為了將證明辦下來,奔波幾百公里來到岳父母下葬的地方,給墓碑拍了照片,以便給公證處做參考。又來到村委會開辦死亡證明,可村委會的辦事人員已經換了好幾茬了,當年熟悉情況的老人也都不在人世,出于承擔責任考慮,村委會沒人愿意為吳先生出具證明材料。而在派出所,吳先生得到了一樣的答復:由于時間久遠,根本就查不到關于吳先生岳父母的檔案,證明沒法開。
“這一個月跑下來,到現在還沒把事情辦成。”吳先生苦不堪言,“不就是把老伴的房子換成配偶的名字嗎?怎么要這么多證明?” 如今,類似于吳先生這樣需要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的市民不在少數。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公證管理處的數據顯示,僅2015年全區繼承案件辦證共29611件。 公證處也不是“有意刁難”
“遺產繼承是每個家庭早晚都會遇到的問題。”廣西司法廳公證管理處副處長陳曉云告訴記者,“以前很多家庭沒什么財產,即便有財產,產權也不夠明晰。但現在,每個家庭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積蓄,遺產繼承就成了每個家庭早晚要面對的問題。”
據陳曉云介紹,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困難在于,有時候公證處要求出具的某些證明文件,繼承人難以提供。有許多和吳先生的情況一樣的申請人,在開證明這個環節被卡住。
在一個繼承公證案件中,根據《繼承法》規定,需要界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范圍,但由于每一個人生活經歷迥異以及人員流動等問題,沒有一個統一的部門可以提供直接的證明。因此,即便在一個最簡單的繼承公證中,公證申請人也至少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遺產證明,如房產證、車輛行駛本和存款證明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對于這些林林總總的證明,公證處不是“有意刁難”,因為公證出具的結論是認定性的,如果依據公證書做出的行政行為錯了,公證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這其中最難出具的就是被繼承人父母的死亡證明,因為被繼承人父母往往在數十年前就已經過世,而目前我國對于許多民生檔案的保管年限有限,多年之前并無計算機和互聯網,紙質資料往往遺散不全,相關資料無法找尋。 記者以市民身份撥打了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的電話,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到法院訴訟,用法院的調解書、判決書都可以直接過戶。不用提交公證書。”
因為訴訟花費可能比公證少,有些當事人對遺囑沒有爭議也打繼承官司,有些案子就是一家人打“假”官司來解決。2014年龍女士的母親去世,同吳先生一樣,龍女士本想通過公證來繼承母親房產,但她沒辦法提供已故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最終選擇將相關繼承人告上法庭,然后進行庭前調解,最后拿調解書過戶。 但對于獨生子女來說,這一群體將面臨“訴訟無人可告,公證證明難全”的尷尬境地。 能否用“聲明”代替“證明”?
房產繼承登記需要公證,依據是1991年《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但這一聯合通知在201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導的形式認為無效。根據公報,《聯合通知》是政府性規范文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規章的范疇,其規范內容不得與《物權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相抵觸。
盡管本月司法部正式廢止了這一通知,但是各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尚未公布相關操作細則,目前,許多地方在辦理房屋繼承登記時,仍然要求申請人提供繼承權公證書。
廣西大學法學院龐紅老師說,“公民應該多一些法律意識,在日常生產生活中不妨養成收集、保留證據的習慣,一旦遭遇糾紛,可以借助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了避免遺產繼承糾紛,陳曉云也建議,“盡可能在生前訂立遺囑,并在遺囑中寫明財產的歸屬和處理方式。最好要在第三方見證的情況下,對遺囑進行公證,避免出現遺囑無效等情況。公證就是為了依法保護公證雙方的合法權利,避免日后產生糾紛和矛盾。” 但是,在諱言死亡的傳統觀念之下,勸說老人訂立遺囑,子女不見得能說出口。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主任王士剛也曾對媒體表示,呼吁建立法定的遺囑登記制度。
對于遺產繼承權公證,業界也有不同的聲音,早在2015年的北京市“兩會”上,就有12名市政協委員聯名,認為繼承權公證“手續繁瑣、花費巨大”。公證機構往往要求繼承人提交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證明等文件,而他們可能二三十年前就去世了,這樣的要求超出了普通百姓的能力范圍。除此之外,公證費往往為房屋價值的1%至2%, 500萬元的房子就要10萬元公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