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和羈押的區別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中,逮捕和羈押比較兩個常見的名詞,逮捕是指將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個逮捕的過程,耳機呀,是指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到看守所之類的地方進行下一步的調查,那么如何區分逮捕和羈押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帶來逮捕和羈押的區別是什么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一、逮捕和羈押的區別是什么
逮捕和羈押都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拘留和逮捕都是羈押型的強制措施,而羈押不是一種強制措施,而是實施強制措施的手段。羈押是指通過關押來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
二、逮捕的適用機關
我國《憲法》三十七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準權或者決定權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屬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三、逮捕審查的原則
在逮捕中對證據進行審查時,應當把握以下原則:第一、應當針對不同證據的特征有針對性的進行審
查。例如,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證明案情的,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情況的,因此對物證應當著重審查其外形、屬性等,對書證則應重點審查其記載的內容。第二、應當注意將某個證據與案內其他證據聯系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對于任何一個證據,如果只就其自身來審查,往往難以辨別其真偽和確認其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如果將其與其他證據加以對照、印證,進行綜合分析,從相互間的聯系上進行審查,就可以發現問題,辨別真偽。這種綜合分析,包括不同種類證據的比較分析,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勘驗、檢查筆錄的綜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比較分析等。也包括同一類證據前后間的區別分析。如對犯罪嫌疑人在幾次訊問中的不同供述,被害人在不同情況下的陳述的區別分析。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逮捕和羈押的區別是什么的相關知識,不管是逮捕還是羈押,它的性質都是比較嚴重的,因為有可能書籍觸及到一個刑事犯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