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或公租房五年后歸個人嗎
廉租房和公租房是為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群體住房困難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只要符合規定的申請條件,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即可到戶籍(單位)所在地辦事處進行申報。符合條件的按照輪候順序分配住房。全部申請、分配流程不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存在委托哪個部門或個人代辦。那么,公租房五年后歸個人嗎?
公租房全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國家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各種主體通過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籌集房源、專門面向中低收入群體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個國家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租期一般是3-5年,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公租房并不歸個人所有。
居住滿五年后,公租房并不會自然歸個人所以。相反,在滿五年后,如需繼續租住,需要重新提交租住公租房的申請,并提供相關機構的審核。
但是,近年來有規定,政府的建設還有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當承租人租住滿5年,然后經過市政府的批準準予出售的,就可以申請購買了。(不同地區政策不同,建議咨詢當地相關部門)
同時,一些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自購房人辦理完房地產登記之日起的5年內,也是不得上市交易的。
同時注意: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
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