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農民工工資會按月發嗎
據統計,我國目前有約2.8億農民工群體,他們為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長期以來,農民工的工資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究竟該如何解決這一難題呢?總的來說,可以從落實工程承包商主體責任、加強工資發放監管力度以及構建協商解決的暢通渠道等方面解決。
據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2020年農民工工資會按月發嗎嗎?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案例是如何說的把,自2020年1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發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正式明確了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屬地責任,特別是建設單位應擔的責任。
1、政府項目資金不到位導致拖欠的: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
逾期不撥付的,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2、壓實建設單位9項責任:
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項目包括國有企業項目,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約定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發放的監督。
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發放。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3、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綜上可以看出,我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條例》從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責任、細化重點領域治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規定,因此2020年有望農民工工資按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