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口的土地怎么辦
法律是生產力,懂法是知識力,守法是經營力,用法是財商力。未來十年不懂法的人都注定賺不到大錢,未來十年不懂法的人都注定保護不好財產,因為所有賺錢的方法和保護財產的方法都寫在法律里!
失蹤人口為常年在外打工謀生的流動人員,由于種種原因,它們往往一年或幾半不回老家—次,家鄉政府機構的惠民措施難以澤及他們,這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村組干部們不辭辛苦(不厭其煩)通過各種關系和那些漂泊者取得聯系,把政府的政策告訴他們,把國家惠民的陽光雨露撒播到每家鄉鄰身上。
失蹤人口土地怎么辦 可以被收回嗎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規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是個人承包經營。農戶家庭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承包方,農戶家庭的戶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農戶家庭的戶主代表家庭同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土地承包關系后,每一個家庭成員作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員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
2、也就是說在其有繼承人的前提下不能收回,孤寡的話可以由集體收回!我國土地制度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失蹤人口的土地不會收回。土地的使用對象是家庭,一個人的變化影響不了一家子,不能收回。
失蹤人口的土地怎么辦
案例描述
甲和乙是夫妻關系,丙是其兒子,三個人都是小河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丙于2013年9月離家出走,下落不明。
2015年小河村土地被征收,得征地補償費,小河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有本村戶口但已失蹤的人員,自分配方案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其本人回到本村,有多名村民作證,經核實后可分配人口錢。之后未發放丙的份額。
甲乙向法院申請宣告丙失蹤,在丙被法院宣告失蹤后,指定了甲乙為丙的財產代管人。甲乙要求小河村支付丙的補償未果后提起訴訟。
案例分析
丙雖然被宣告失蹤,但其公民權利并未因此剝奪,其所具有的小河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并不能因其被宣告失蹤而喪失,分配方案未明確對是失蹤人口不予發放土地補償費份額,僅規定待失蹤人口回到本村時再行分配,因此丙享有其征地補償份額。
法院判決指定了丙的父母為其財產代管人,所以甲乙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補償款,有權領取丙的土地補償款。丙應分得土地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