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民法典關于收養的三大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望于2020年5月22日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五章是“收養”,收養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為藍本編纂而來的。
在此,我們把《民法典(草案)》的“收養”和即將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進行比較,看看有哪些重大變化。
送養人的變化,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
《收養法》第五條規定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四條將“社會福利機構”改為“兒童福利機構”,其它沒有變化。這個改變對于百姓的收養而言,沒有實質意義。
但新增的《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五條對百姓的收養有價值。為了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從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角度,增加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這一規定有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說未成年人父母可能是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比如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或者間歇性精神疾病;
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包括身體傷害、心理和精神傷害。
具備了這兩個條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能是其爺爺奶奶,或者叔叔,或者當地社會自治組織,就可以將未成年人送養。
同時,《民法典(草案)》還新增了一千零九十六條,對監護人送養孤兒進行了限定:“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總則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比如,孤兒的叔叔是監護人,叔叔要送養孤兒,需要征得有撫養義務的爺爺奶奶同意,如果爺爺奶奶不同意,就不能送養,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叔叔就可以不再做監護人,而應當另行確定監護人。
收養人的變化: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一名,無子女的可以收養兩名,孤兒等不受數量限制
我國《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的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送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的限制。
《民法典•收養章》變化最大的就是“收養人的收養條件”:
第一個變化是,只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一名子女,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更重要的是,孤兒、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兒童福利機構送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養,不受數量限制。這在一定意義上是倡導有能力、有意愿撫養未成年人的家庭為社會多做一些貢獻,這個立法是積極的。
第二個變化是,要求收養人不僅有撫養、教育收養人的能力,還增加了“保護”撫養人的能力要求,保護的意思是“盡力照顧、使不受損害”[1],這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對收養人的義務要求,即收養人不僅要盡到一般的撫養、教育義務,還要盡力照顧收養人,更重要的是有義務使收養人免受傷害。
第三個變化是,增加了對收養人要求“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條件。比如,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收養異性未成年人的、有故意傷害、虐待等暴力犯罪記錄的人,都會在被禁止收養范圍之內。實踐中,一些基層民政機關已經出臺規定要求,辦理收養登記時需提交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2]
40歲“年齡差”單方收養人的變化:主體范圍擴大了
《收養法》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民法典(草案)》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這就意味著,不僅單身男性收養女孩要有四十周歲的年齡差,單身女性收養男孩,也需要有四十周歲以上的“年齡差”,這是對《收養法》第九條的重大改變。
結語:民法典雖姍姍來遲,但收養規定卻做到了與時俱進
自1998年1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王漢斌副委員長邀請五位民法學者江平、王家福、王保樹、梁慧星和王利明座談“制定民法典的條件”至今,《民法典》的編纂已經過去了20多個年頭,如果從被迫中斷了三次(1954年、1962年和1979年)的民法典起草工作[4]開始算起的話,就有更長的年頭了。
《民法典》編纂經歷了太長的時間,幾代人的翹首以待似乎有些漫長。除了政治社會原因之外,《民法典》編纂是個浩大的系統工程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民法典》編纂需要確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理念和基本原則,要確定基本結構、體例和內容,要協調民法典各編之間的關系、協調民法典和其它法律之間的關系,看法不一、觀點紛呈、爭論頗多,因此,耗時費力,時間綿長,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從《民法典•收養章》看,這次法典編纂做到了既傳承《收養法》,又能與時俱進的立法要求。
首先,《民法典•收養章》保持了與我國計劃生育相關政策的一致性。我國自2015年放開全面二孩政策以來,社會要求修改收養法的呼聲很高,但由于民法典的編纂工作正在進行中,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立法資源浪費,就沒有對收養法進行同步修改。
其次,《民法典•收養章》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立法要求。這次對收養“年齡差”的規定,擴大了收養主體的限制范圍,把男女都規定進來,目的不僅在于保護女性未成年人的利益,也開始保護男性未成年人的利益,這是一個性權利觀念的巨大進步。
再次,《民法典•收養章》貫徹了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宗旨。對于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且可能對未成年人形成傷害的未成年人的送養、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送養、收養人條件的變化等新規定、新辦法都體現了充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立法宗旨。
杜預說“法者,蓋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其落腳點是“故文約而例直,聽省而禁簡。例直易見,禁簡難犯。”[5]我想,當代社會的科學立法,既需要為社會立“繩墨斷例”之規矩,也需要“窮理盡性”的釋法說理,當然,更需要法律的“文約例直”、“例直易見”的簡潔明快,最終目的不僅僅是讓百姓令行禁止,是重要的是要保護好百姓的權利。
3. 增加扶養人須“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條件(第1098條);
4. 將男性收養女性須年齡差四十周歲以上擴大為異性收養均須年齡差四十周歲以上(第1102條)。
(以下簡稱《收養法》) | (2019年12月16日稿) |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 |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
司法實踐中不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養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行為,如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收養后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等情形,收養人一旦出現前述犯罪記錄,將永遠不可能再符合收養人的條件,以防有犯罪記錄的收養人再次傷害被收養人,以此來保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免受傷害。 | |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 |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 |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 |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 |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