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民法典婚姻家庭規則新變化
目前,兩會召開在即,民法典即將通過,那么對于婚姻家庭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婚姻法以及繼承法的修改,將影響到每個人,例如: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該條規定可能涉及婚姻自由的相關問題),又例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后只要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的就可以離婚等。
婚姻家事編
1.疾病作為婚姻無效的事由被刪除,變為不如實告知可撤銷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親子關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3.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想離婚又多了一條路徑——分居滿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調解無效的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 ,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5.1離婚案件中二周歲以下子女撫養權不再有爭議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6.30周歲以上才可收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 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7.收養最多兩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8.收養異性需差40歲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9.收養關系的成立和解除:8歲以上要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繼承編
1.新增打印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2.新增錄像遺囑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 以及年、月、日。
3.公證遺囑不再需要以公證遺變更和撤銷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4.新增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 ,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損毀;(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5.國家所有的無主遺產將用于公益事業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