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開除員工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補償標準
對于這個問題,需要明確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是什么?這會涉及到公司辭退員工是否合法的問題。
因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有法定的過錯,公司是有權將勞動者進行辭退的,并且辭退之后,公司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相關的賠償的。所以不能簡單地說,公司辭退員工,就一定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
第二個就是,如果公司辭退員工是沒有法定理由的,那么公司有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公司是需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的。
賠償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是說,不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賠償,而是要求繼續回原單位進行工作,這是一個請求。另外一個就是,如果勞動者認為已經跟公司鬧僵了,即使再回去工作也沒有什么意義,那么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單倍的經濟補償金是工作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工作不到半年的給半個月工資,工作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也給一個月工資。所以對于公司辭退員工的這個問題必須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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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當理由被辭退,可依法要求補償;
無正當理由被辭退,可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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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題主提供的信息比較簡單,無法明確定性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給予補償或賠償,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分析:
勞動者無過錯性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辭退員工是要給予補償金的,如果是非法解除,那么就要賠2N,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賠償金。這里的無過錯性辭退,是指因公司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如公司經濟性裁員或業務調整等,補償的標準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賠償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勞動者有過錯性辭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這種情況需要細分以下幾種情況,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此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且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當然這種規章制度是要經過用人單位告知或者勞動者知情才可引用的,不然無效,還是需要補償或賠償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此條款中的重大損失沒有明確界定,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合情合理進行約定。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里的情況缺一不可,如根據此條款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事先有告知的證據。
4、勞動者以欺詐、隱瞞的手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學歷,工作經歷造假的情形。
5、勞動者犯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這種情況,觸犯法律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企業需發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或公示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是屬于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的情形,勞動者可以采取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方式進行協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能認同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起訴。但在上述過程之前或之中,勞動者一定得要保存好相關證據,以便在仲裁時或起訴時提供。
希望以上建議,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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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辭退其實都是用人單位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法定理由(《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且程序合法(通知工會),勞動者如果認為單位開除違法,可以申請仲裁,由用人單位對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合法性,就是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
補充一下,合法解除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每工作一年,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補償,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所以題主的問題應按一年補償,也就是單位多支付一個月工資。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用人單位開除員工補償標準“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