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有什么補償
有的小公司可能你沒有過失性行為,當時就讓你走人,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雖然是屬于即時通知解除關系,但是這也違規,需要賠付員工N+1個月的金額。下面小編重點說下公司解約員工賠償標準。
公司辭退員工有什么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挖“解約陷阱”裁員變“自愿”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在合同期內員工主動離職,屬于個人違約,不會獲得公司的經濟方面的補償、賠償,甚至反倒要給予公司一定的補償才行。而如果是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主動解約的話,情況則不同。
一些老板為了避免支付補償金、賠償金,就想方設法地設置“解約陷阱”讓員工“主動離職”。所謂“解約陷阱”最常見的就是調崗、找出員工的一些問題等。如果企業主動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除提前一個月通知外,還需要按員工“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的計算方式給付經濟補償。因此,企業領導想辭退員工,往往會給員工施壓,讓其主動提出離職。
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支付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比如,一個員工在公司干了8年,離職前12月的平均工資為5000元,那么,離職時可獲得4萬元的經濟補償金。
未簽勞動合同 可索賠雙倍工資
企業因經濟形勢不好長期拖欠員工工資,雖然企業是經濟性裁員,但為了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很多企業的做法是跟員工談,把企業裁員變成員工自行離職。
比如,某地產企業大約半年沒發工資了,該企業的一個管理層人員離職時,他在職的4個月內,企業并沒跟他簽勞動合同,而且只拿到1個月的工資。按照法律規定,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最終,不僅討回了3個月的欠薪,而且還獲得了4個月雙倍工資的賠償金。
一位業務人員在公司干了兩個月,給公司帶來了一筆2000萬元的業務。按此前約定,公司需支付他10余萬元業績提成。但由于他跟老板觀點有沖突,導致老板想要換人,公司以他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要辭退他,且不支付10余萬元的業績提成。“同樣涉及到未簽勞動合同、不按規定給員工交保險的問題,該業務員以此為由申請經濟補償,并討要業績提成,最終獲得11萬元左右的補償。企業老板跟員工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比較多,員工離職時可以此為由討要雙倍工資。
合同期滿續簽被拒 未必“拎包走人”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認為勞動合同期滿了單位不續簽合同就得丟掉工作無條件走人的話,這其實是一個誤區。
“勞動合同期滿,并不代表勞動者一定要‘拎包走人’。”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比如連續工作10年以上,或者是已簽訂兩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但有權要求提出續簽勞動合同,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想要跟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拒絕的話,那就是另外一說了,不能獲得任何經濟補償。”林律師提醒勞動者,合同期滿最好不要被動等用人單位的決定,應主動與用人單位溝通,依法提出有利于自身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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