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的錄音有法律效果
一、 法院如何審查錄音錄像證據?
在司法實踐里,錄音錄像證據可以用來證明相關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也可以用來證明存在當事人主張的某一事實。法院對這類證據的審查要點包括:
1.審查合法性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情的證據。
2.審查真實性
3.審查關聯性
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的內容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聯系;錄音能否與其他證據結合,形成完整、統一指向的證據鏈。
二、錄音證據有效的認定
1.錄音對象必須是本人
只有債務人(欠款方)或者是承擔義務的一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及時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但鑒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后鑒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
如果是欠款,那么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來龍去脈。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越具體越好,越準確越好。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內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電話錄音應當未做技術處理
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4.電話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5.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后,應拷貝到電腦后,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于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總之,在沒有直接證據或現有材料為復印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電話錄音或現場錄音。錄音之前,不要打草驚蛇。同時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選出需要錄音的關鍵內容,不要遺漏關鍵細節。
要這樣想:對手不可能給我們第二次機會。準備好錄音設備,不要錄了半天卻錄制失敗。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三、取證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制作一次錄音、視頻很容易,但做一個簡潔、實用、證明力強的錄音、視聽證據卻并非易事。
1.錄音錄像前
第一,選好設備。當事人應當選擇錄音較為清晰、錄音續航能力較強的錄音設備。
第二,選好錄制時間和地點。越早進行錄音取證,取證的對象越無防備的心理。錄音地點的選擇,應該盡量選擇較為安靜,擇信號好的地方。
第三,提前設計問題,要根據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
2.錄制中
第一,以合法手段收集。需要注意的是,擅自將錄音設備安裝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場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認定為合法取得。
第二,選好電話號碼。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第三,務必交代談話時間、地點、談話者身份。
第四,以自然方式開展談話。
第五,盡量引導并促使對方說出相關事實,或者我方說出,對方承認。
第六,要著眼于事實方面的確認,不必糾纏于法律責任的爭論。
第七,注意保留好錄音的原始載體。
第八,為便于法官明確錄音錄像內容,應當將錄音錄像整理成書面的文字材料、刻錄光盤。
四、如何收集與提交錄音證據?
1.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盡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后,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盡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2.錄音器材
盡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采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復制的。
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對象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3.取證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4.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 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系,在交談時盡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 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采信的條件。
3) 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 著眼于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于法律責任的爭論。
5) 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于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五、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
《民事訴訟法》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