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對于事實婚姻現在是否還受到法律保護,我們國家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在這里,大家只要記住一個時間節點就好了。因為在1994年2月1日的時候,我們國家出臺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對于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就改了,加了一個時限要求,就是下面條件的第一條和第三條: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以在這里面有一個很重要的節點就是1994年2月1日。在這個日子之前,如果男女雙方之間同居,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比如,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那么即便不登記結婚,也是可以認為屬于事實婚姻的。但是如果是在這個時間之后同居的,那不論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我們都不再認定為是事實婚姻,都是屬于同居的狀態。
所以現在是否認定男女雙方同居,那么因為現在的年輕人肯定都是生活在1994年之后了,所以現在男女雙方同居都是屬于同居關系,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如果還能被認定事實婚姻的肯定都是歲數比較大的老者了。
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我國在不同的時期,根據不同的社會情形加以區別對待。當前我國婚姻法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
一.何為事實婚姻?
簡單來說,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的最大區別就是有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事實婚姻具有合法婚姻除登記以外的所有必要條件,比如說男女雙方、都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共同居住和生活、對外以夫妻的名義相稱等等。事實婚姻在外人看來就是夫妻關系,因為外人不清楚有沒有登記。
事實婚姻在以前的廣大偏遠山區還大量存在,因為傳統習俗或者交通不便、人員觀念老化等原因,很多地方男女雙方舉行過婚禮有雙方家長同意親戚朋友見證就算是“結婚”。
現在可能還存在一些歷史遺留的事實婚姻,對于這類情況,我國婚姻法是鼓勵去補辦登記的,畢竟現在婚姻登記費已經取消了,去補辦個結婚證也很方便。
二.當前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態度
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很明確,就是不予承認,唯有依法登記才是合法夫妻。但是不承認歸不承認,事實婚姻還客觀存在,隨之產生的法律問題還得解決。因此,我國法律在相關方面還是有所規定。
于是法律給了一條分水嶺,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予以承認夫妻關系。在此之后的,必須經過登記才能成為合法夫妻,否則都不能認定為夫妻關系,事實夫妻也不算,只能算是普通同居關系。
那么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我認為法律不會去積極維護你的權益,最多屬于消極保護。什么意思呢?就是沒事的時候,根本不認可你的夫妻關系,出問題了,迫不得已,出于公序良俗的原則和解決糾紛維護公共秩序的目的,幫你們解決一下,比如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等之類的問題。
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事實婚姻不被《婚姻法》承認,還是去打結婚證吧。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叫我說,嘴是兩張皮,咋說咋有理!事實婚姻很難定,說你重婚你退縮!要判你的刑,你有冤屈聲!你要頂天立地做男人,趕緊去領證。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件》實施以后,我國對于事實婚姻的態度就不再承認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您與配偶尚未領取結婚證,就表明還未建立婚姻關系,不能適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建議去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17年3月23日,財政部網站發布《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取消了結婚登記所需要的婚姻登記費,所以去進行登記也只會收幾塊的工本費。
陳律師之所以會選擇這個問題來進行回答,是因為這個問題非常具有普法的意義。事實上,有很多法律從業者可能都沒搞清楚我國現在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對于老百姓而言,可能就更加不清楚了。所以,陳律師覺得很有必要將這個問題來進行一次深入的普法。
首先,先回答一下問題,提問者是1991年形成的事實婚,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之前,且雙方的事實婚姻處于連續狀態,故該事實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其次,我們來深入的探討一下我國到底保不保護事實婚姻?用詞準確一些,應該說認不認可事實婚姻?用一句話就可以回答,民事上不再認可,刑事上部分認可。
什么意思呢?大家知道,《婚姻法》屬于民事法律的范疇,調整的是關于婚姻關系及由此而延伸的家庭關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后,采取的是婚姻登記制度,即以婚姻登記作為唯一的法定婚姻生效條件。傳統的婚禮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義,僅僅為一個儀式,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在1994年以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說,1994年以后沒有辦理婚姻登記而形成事實婚姻的,法律不再保護,例如事實婚姻起訴離婚的法院會告知只能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對于雙方的財產也不按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確實出現了財產混同,按共有財產處理。總而言之,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事實婚姻并非婚姻關系,而是非法同居關系,對于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均不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執行。這就叫做民事上不再認可事實婚姻。
那么刑事上部分認可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據刑法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里面的重婚就不僅僅保護的是登記婚姻,還包括了部分的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雖然該批復后來被廢止,但實踐中追究刑事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仍然按照此執行。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前婚為登記婚,后婚為事實婚時,法律會追究其重婚罪的責任。至于前婚為事實婚,后婚為登記婚,以及前婚與后婚都為事實婚是否構成重婚罪則尚有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追究,也有觀點認為不應追究,由于該部分尚未形成統一觀點,故陳律師說目前的刑事法律僅僅是部分認可。其實這個問題也比較好理解,如今全國的公安系統是統一聯網的,任何一個人進行了登記結婚后,用同樣的身份肯定無法再進行登記結婚,所以如果前面的婚姻無法解除,后面的婚姻勢必只能以事實婚姻存在,如果法律不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那么重婚罪將形同虛設。重婚罪追究的是行為人明知我國為一夫一妻制度,還惡意違反并破壞該制度,對于這樣的行為當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案說法:普法最好還是結合案例,這樣更加容易讓人理解并記住,陳律師就說一個親自辦理的重婚罪案件吧,出于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對于當事人的姓名就以某女代替,請大家理解。這個某女的故事還是非常悲催的,很不幸的遇到了一個典型的極品渣男。她比這個渣男大10歲,但她因為面容姣好,收入又高,這個渣男就對其進行瘋狂的追求,而且聲稱絲毫不介意她比他年齡大,會愛她一生一世。雖然她動搖過,但還是被渣男的“誠意”所打動,嫁給了渣男。兩人結婚了10年,遲遲沒有孩子,某女年齡又漸大,懷孕的希望越來越小。于是渣男在其父母的慫恿下找了小三,并很快的令小三懷孕。某女對此毫不知情,直到一天她回到家發現門鎖被換,進不了家。渣男和渣男的公婆在屋里直接對外面的她喊話說,家里只讓那個小三住,她被直接驅逐了!氣憤的某女打電話報警,民警卻被渣男告知早已和她離婚,并拿出了偽造的離婚判決書,于是民警也沒有辦法。某女只能很委屈的帶著自己唯一的從家里甩出來的裝有自己個人衣物的箱子離開了這個家。某女找到了陳律師,希望尋求幫助,但經過陳律師的仔細咨詢,發現某女雖然和這個渣男結婚了10年,但居然沒有任何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供其分割!兩套房與兩輛車全在渣男的父母名下,渣男10年沒有工作!全靠某女一個人的工作養家,渣男最為值錢的就是某個網游的賬戶,據說光裝備就花了近50萬的人民幣!經過這么仔細分析,某女如果起訴渣男離婚,有可能還得給渣男倒過來分割她的錢,得不償失!而且某女主要還不是想要錢,就是想出口惡氣!為了實現某女的目的,陳律師經過通盤考慮,認為走離婚訴訟不見得有好處,也難以實現出氣的目的,但可以想辦法去弄渣男的重婚罪!但按照重婚罪的規定,僅僅是同居生活還不夠定罪,還需滿足以夫妻名義這個條件!而要舉證渣男和小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經過陳律師的詢問與調查,發現這個小三確實懷有身孕,但是未婚先孕畢竟是件丟人的事,所以一直在催渣男結婚。而渣男不知道哪來的自信,居然連與某女的離婚官司都賴得打,認為直接把某女掃地出門即可,說明其是個十足的法盲!于是陳律師大膽推斷,這個渣男既然沒法和其小三領證結婚,必然要通過舉辦婚禮的方式來滿足這個小三的要求!于是陳律師讓某女發動所有同情她的雙方共同的朋友,為其打探渣男的一舉一動。果然,時隔不久,渣男舉辦了其與小三的婚禮,陳律師立刻與某女前往婚禮現場取證,一頓拍照后就去公安局報案,舉報渣男重婚罪!公安接到報案后立刻出警,于渣男的“新婚之夜”以涉嫌重婚罪將其刑事拘留!可笑的是,渣男居然聲稱完全不認識某女,說這個某女是在誣陷他!十年的婚姻生活,渣男居然認為某女都證明不了雙方的夫妻關系嗎?這個渣男也確實夠極品夠愚蠢的!在渣男被刑事拘留后,渣男的父母第一時間托人找到了某女,說要多少錢都可以,條件就是求某女撤案并和渣男達成諒解,某女酷酷的回答道:以前你們好好求我可以商量,現在你們給我再多的錢我也不要,我只要他坐牢!
事實婚姻當然受法律保護,但是對女方來說,女方處于不利的位置。假如男方劈腿了,如果男方有固定工作單位和好的經濟條件,就好辦些,反之,女方就會很慘的。法律有時候只是白紙一張,判下來但執行不了。
根據婚姻法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的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一起持續、穩定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居住,此外還要求雙方自愿結婚并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也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樣的婚姻便就是受法律保護的事實婚姻,也就是說沒領結婚證也跟領了結婚證的一樣有法律效力,事實婚姻的解除程序跟有結婚證的人離婚程序是一樣的,不同于同居析產或同居子女撫養糾紛。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結合。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并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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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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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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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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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因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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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愿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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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