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變相辭退怎么應對
大環境不好,一些企業要降本增效,出現的裁員手段越來越豐富,技巧越來越嫻熟,故事越來越精彩。
這其中,不乏有很多中規中矩,顧及底線的企業會主動提出“裁員計劃”,但這也意味著要付出不菲的遣散費用和面臨各類訴訟風險。所以,很多單位變換策略,“明槍”換“暗箭”,稍施伎倆,讓員工主動走人,如果不識趣的話,后手整一把,引誘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將之開除,十拿九穩。
律師講述了單位裁員的一個小套路:
有的公司會先讓HR和顏悅色地向員工透露裁員計劃,并私下給員工一張《勞動合同終止意見書》,這張紙上會寫上公司關于賠償數額的一個意見。
毫無疑問,這個金額會顯著少于法定賠償標準的,稍有法律常識的勞動者會難以接受,提出N+1或者2N的賠償要求。
此時,HR會勸勞動者,要么你先簽字,簽字僅僅代表你收到了這份文書,不表示你同意這個金額。有少數勞動者就會信以為真,大筆一揮,事情就很被動了,放心,這種文書的設計肯定是經過律師把關的。
要是勞動者仍不簽字,HR會有另一套說辭,既然你不肯簽字,就在這份意見書上寫:不同意該方案,并寫上你希望的賠償標準,然后簽字確認。
勞動者一般都會老實簽名,寫上自己希望得到的賠償數目,這時HR會說,既然你不同意公司的方案,大家也沒法談,你要求的金額需要和公司再確認,工作是無法繼續下去了,隨之收走門卡,電腦等物品,和勞動者說,你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三天后我們通知你公司最后的決定,這三天你就在家等消息吧。
如果勞動者這三天真不上班,而此時勞動關系還在,性質上則視為曠工,等三天后到了公司,公司立刻以曠工為由,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開除員工。
當然,這種短小精悍的操作算是單位智慧的結晶了,其實還可以更發散一點,歸納一下公司常見的幾個裁員圈套:
1.變更工作地點
雖然在勞動合同中一般會寫明工作地點,公司在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不能擅自變更工作地點的。比如,工作地點在上海,公司在未提前通知勞動者情況下,是不能隨意將之派遣到北京長期工作的,但是公司可以將上班地點變更到遙遠的郊區啊,交通不便,每天需要花費極高的通行成本和時間成本,以此消磨員工的意志。
2.調整工作崗位
這也是公司裁員前的慣用伎倆,可以操作的內容非常豐富,最常見的調崗理由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當然,用人單位也知道調整前后的崗位性質不能差距太大,所以做的非常隱蔽,現在上點規模的公司,都會設置眾多支持性的中后臺崗位,如運營崗、業務支持崗等等,工作內容非常繁雜又不明確,如果將這些崗位的員工進行調整,很難說清楚崗位性質發生變化,但可以讓薪水隨著崗位變化而下降,以此折磨員工。
3.異地培訓
這條和第一條功能類似,一般為外地培訓,周期較長,培訓內容不明確,也是掛羊頭賣狗肉,以培訓之名,行裁員之實。
以上手法,用意非常簡單,消磨勞動者的意志、耐心、精力乃至職業自尊,最終逼迫員工主動辭職。如果員工真如其所愿,那再好不過,若員工性格堅硬剛悍,不上單位的當,那么單位將拿出第二板斧,利用以上操作,引誘員工走上同一條道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這怎么說?
我們知道,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就是公司內部法律(注:合法有效的制度),在很多公司的勞動手冊及考勤制度里,都有關于曠工和違規處罰的規定,比如,曠工一天書面警告,曠工兩天通報批評,曠工三天即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在進行崗位調整或變更工作地點時,會發送給勞動者相關書面文件,態度強硬并拒絕協商,也沒有提供非常好的便利條件,只要勞動者在截止日三天內未動身,公司就會適用內部規定,單方宣布解除勞動合同。
氣人不?但確為有效,對勞動者來說,如果上了套,只能被動挨打了。那有人會問,對于這些卑鄙手段,有應對之策嗎?
說實話,雖然我這篇文章的標題看似給出了肯定答案,但能100%預防和抵制的方法真的沒有,在勞工市場上,勞動者處于弱勢是亙古不變的事實。如果真的感覺到了裁員征兆,單位有了動作,這里給出三條建議,可以讓情況不變得更糟糕。
1.小心謹慎,積極協商
遇到公司關于裁員賠償、工作調動、崗位調整等會議、談話時,保持冷靜,小心謹慎,觀察公司是否有現場取證手段,如有監控的會議室、視頻錄像等,以此判斷公司的準備程度和此次談話的目的,做到一不簽字,二不急著表態。
另外,如果公司對于工作調動、崗位調整的態度強硬,但對具體方案的細節模糊不清,那么勞動者可以通過郵件、有錄音的電話、微信等手段積極與公司聯系,詢問、協商具體方案,如住宿費用、差旅費如何承擔,是否有津貼補助,工作具體安排等。因為法律規定,對于工作崗位、地點調整,需要充分保護勞動者利益,體現雙方協商的意思表示。勞動者在此過程中積極協商,目的是,在日后仲裁中,展現給仲裁員良好的一面,如果公司態度消極,也未能拿出成型的方案,可進一步展現出公司的真實意圖。
2.隱蔽取證 抓住漏洞
如果你內心強大,沒有選擇主動離開的話,公司的炮火點就會集中攻擊你嚴重違反內部規章制度,更有甚者,挖地三尺,通過內審檢查手段,翻舊賬,找勞動者違規之處,常見的理由有:財務報銷造假、曠工、嚴重失職造成公司損失等,而后對照內部規章制度,一開了之。此時,勞動者需要以靜制動,搜集公司處理過程中的書證、物證、人證等,還原事件原貌,包括相關決定是否已向公司匯報、溝通時間、有無得到批準等,以及公司在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時,有無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并告知勞動者等。
另外,重點抓住公司規章制度的瑕疵點,按照法律規定,公司以規章制度作為處理依據時,法院會審查該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是否與法律強制性規定沖突,是否已向勞動者公示。而很多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過程存在表決程序不合法,沒有討論、表決的概念,一旦規章制度制定完成以后,即宣告實施,可能會被認定無效的風險,勞動者應該聚焦此點搜集證據。
3.反敗為勝 一招制敵
這招是升級打怪的屠龍之術,如果能抓住單位這方面的小辮子,即可反敗為勝,鎖定勝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發現公司未按時足額發工資、交社保等,可以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這樣可以到達化被動為主動,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的目的。同時,勞動者要在處理細節上加以重視,最好通過書面方式通知單位(除第二款規定外),并采取郵寄、拍照、攝像、錄音等方式,確保用人單位確實收到了該書面通知。這里可以提供一個通知模板給大家,供靈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