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債務是共同的
什么樣的債務是共同的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里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感謝小秘書邀請。
這是個法律問題,涉及到婚姻法相關條例。法律問題就是要咬文嚼字,這個問題要提到幾個概念,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
夫妻雙方在什么時候才會提到清償債務的問題呢?大體是兩種。
一是婚姻關系徹底破裂,婚姻關系不能繼續,夫妻自愿離婚或者法院判決離婚。
一是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已造成婚姻關系名存實亡。
因此催生出兩種貌似看似言之鑿鑿的說法:
有的人說,只要夫妻婚姻關系沒有破裂,那么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所欠下的債務,另一方都應一起共同承擔。
還有人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債務,無論是否分居,都有義務共同承擔。
這兩個說法對不對呢?打個比方說,夫妻如果有一方欠債,為了逃避債務,逃避或者玩失蹤,那么債權人就會首先找到跟債務人有嫡系關系的親屬要求還債,比如夫妻的另一方。這是很常見的情況,經常有這樣的案例發生。
現在,我就分別從概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條例上來予以界定。
什么是共同債務?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由此觀之,不是所有的債務都是共同債務,它還是有一定范疇的界定的。為了進一步細化和保障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年初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
那么是不是除此之外,所有其他的個人債務都不能算作是共同債務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法律條例,有以下幾種情況只能是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卻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通俗地說,任何一方虛構的債務,未經對方同意存在的一方的債務都不能定義為共同債務。
那么根據條例,對前一個問題的回答就有了依據,分居期間,一方欠債如果符合這幾種情況的就只能是個人債務,不能由雙方共同承擔。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 婚姻關系 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 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標準:“以共同使用為認定基礎,以推定規則為補充”的認定標準。所謂“共同使用”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源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觀上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無論是否經過 夫妻合 意,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層含義是夫妻雙方合意舉債舉債,即以雙方名義出具借條,即使該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推定”是指非舉債方無法證明、法院也未能查證債務并非共同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設立推定規則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舉證責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沒有改變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但在適用推定規則時需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及用途,對其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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