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
論述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
即造成意外的直接因素舉個例子:下雨天,公交車拋錨了,外面雨很大,乘客都在車內躲雨,此時由于積水公車線路短路產生火花,引燃油箱,造成火災,乘客被燒傷這里乘客被燒傷的間接原因有公車拋錨、短路、油箱引燃、火災而直接原因則是下雨,那么保險公司在核對的時候就會以下大雨(自然災害),為理由進行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審理保險糾紛的案件,對于近因原則的適用爭議較大,尤其是當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承保風險和除外風險共同造成的情況,各地操作并不一致。而福建、山東、浙江、廣東等省份的高院對此制定了司法文件,以下予以摘錄,作為理解近因原則的參考:
一、《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規范指引》
第三條(近因原則)所謂近因,是指導致標的物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于承保風險,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如果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如事故是由多種原因造成,保險人以不屬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賠的,應以其中持續性地起決定或主導作用的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為標準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
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十八條 如保險標的損失系由多種原因造成,保險人以不屬保險責任范圍為由拒賠的,應以其中持續性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是否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為標準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7、多個原因造成保險事故,其中有承保風險又有非承保風險的,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按承保風險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1、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訴訟中對保險事故原因或損失有爭議的,如保險合同約定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后雙方同意由相應保險公估機構或其他中介機構對保險事故原因進行鑒定或損失評估,該保險公估機構或中介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應作為法院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的依據。雙方對鑒定機構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指定的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應作為確定事故原因和損失的依據。
以上四省份的地方司法文件可以看出,當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承保風險和除外風險共同造成的情況,廣東省主張可以“按承保風險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擔保險責任”,而其余三個省份則“采用全有或全無”的方式,主張“如果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而筆者所在的上海市,我們未發現相應的地方司法文件。而從司法實踐來看,上海市法院的實踐也多是采用“采用全有或全無”的方式,而不是采用比例的方式。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團隊
杜繼業律師為上海市律師協會保險業務委員會委員,具有保監會核準的保險公估師資格。杜律師團隊可為您依法投保和理賠提供幫助,如需咨詢或交流,請關注后,通過“私信”聯系溝通。
保險人在處理因果關系較為復雜的理賠案時,要根據近因原則。所謂近因是指促成損失結果的最有效的或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簡述保險經營中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答案:保險經營中應堅持的基本原則有: (1)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是根據保險的保障性和保險雙方當事人所處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確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危險活動中發生欺詐行為,維護保險人的正當權益,保證保險活動正常進行。 (2)可保利益原則。可保利益原則是根據危險的破壞性和被保險人轉移危險、分散損失的目的確定的。換句話說,可保利益產生于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 (3)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根據保險人對投保的風險有選擇地接受而確定的,目的是為了統一對損失原因的認識,正確確定保險責任,建立處理保險理賠爭議的基礎,及時進行補償。 (4)補償原則。補償原則是根據保險職能確定的,目的是為了正確確定損失補償數額,防止保險中出現投機行為,避免被保險人取得額外利益。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論述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