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結束就想離婚沒那么簡單
近日,關于“疫情結束就離婚”這樣一段話備受廣大網友關注,誰能想到有的地區離婚都得預約,還能排到半個月之后。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疫情期間,在一起呆的時間太長容易引發矛盾,民政人員呼吁大家一定要理性不能沖動。
因為如果協議離婚不成,需要進行訴訟離婚,在判決時是否判決準予離婚、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以及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家庭都是一種傷害。
其中,判決準予離婚是未成年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前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應該如何判決能否離婚呢?需要滿足以下16個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16、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認定該情況屬于“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判決準予離婚。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確認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離婚,經調解無效,可準許離婚。
由于疫情的原因,大家相處的時間也是比較多,既能增加雙方的理解,也能產生相互之間的矛盾,不過關于離婚這樣的大事還是要三思而后行,大家要慎重考慮看看自己是否真的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