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怎么打動法官
上法庭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說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然而這一目的的實現是非常堅信的,因為法官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那么若準備稍有欠缺,我們該怎么在法庭上打動法官呢?本文就主要以庭審過程中的情況為例。
對法庭誠實是我們的底線,欺騙法庭不僅違背倫理,而且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但更多的時候在庭審中發生的狀況是,由于來不及反應,我們會下意識地對未核實過的事實進行斷言。而如果這被當庭確認,那么無疑會損害我們在法官面前的可信度。更壞的情況是,如果法官因此質疑個人品性,那么會懷疑我們所有的發言。因此,在陳述未經核實的事實時,要注意嚴謹性,避免使用絕對性語言。例如,可以用“據我所知”來開頭,將對客觀事實的描述轉化為主觀想法的表達。
在大多數案件中,事實和法律不可能都完全偏向于某一方。因此,從中立的角度看,對于己方不利的事實如果已經被證實,那么不要回避,可以正面承認。強詞奪理地反對會給法官一種胡攪蠻纏的印象。另外,法官對于事實認定有自己獨立的認識,不會因為一方反對就不認定。
對于己方不利的法律規則,與其被對方指出,不如己方主動挑明。因為即使對方沒有提出,可能也難以逃脫法官的慧眼。如果我們大膽地,而不是扭扭捏捏地指出不利的法律規則,那么會留下一個自信、講道理的形象。但應該準備好下一步的應對,例如向法官說明為何該法律規則不該被考慮或者與本案無關。這種坦誠是有風險的,因為對方可能沒有意識到該不利的法律規則,所以,使用這一先發制人的策略時要謹慎。
無論是事實還是法律問題,我們都沒有義務向法庭披露其所知曉的全部。根據情況,我們可以僅呈現對己方有利的方面,或者使待證事實陷入真偽不明的狀態。因此,坦誠仍然要讓位于我們基本的執業倫理,即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在有的情況下,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與向法庭誠實會發生沖突,此時,我們需要在不欺騙法庭的前提下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這需要一些技巧。
其實,法官既沒有耐心也沒有時間聽我們的長篇大論。況且庭審不是比哪一方說得多,而是誰能說到點子上。因此,我們在庭審中不要啰嗦重復或糾纏于細枝末節。我們的工作是在庭審中將復雜的情況變得簡單,而不是相反。在大多數案件中,能夠吸引法官注意力的問題不過一兩個,因此,要將精力集中在這重要的問題上。
有時,我們擔心法官聽不明白或沒聽清,在庭審中說得面面俱到,而且翻來覆去,其實不必如此。法官會注意到我們提出的切題的觀點,如果沒有,那么大概率是因為我們的發言屬于陳詞濫調。不要重復的另一面是,即使法庭沒有接受我方的觀點,也不要糾纏不放。反復說明并不會改變法官的想法,只會浪費有限的庭審時間。
最后陳述是我們向法官發言的最后機會,也是對裁判施加影響的最終時機。但在實踐當中,這往往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雙方往往都會程式性地總結為“支持我方全部訴訟請求”或者“堅持答辯意見”等。如果有需要,可以在最后陳述時適當重復,便于書記員記錄并加強法官的印象。
另外,我們不能奢望庭審會按照自己事先的準備進行,而要做好隨時被法官打斷的準備。在被法官打斷后,可能會忘記之前所說的內容。此時,不一定要接著剛才的中斷發言,繼續發言即可。
注重,庭審禮儀是我們帶給法官的第一印象,并且直接決定了法官是不是喜歡你,而這會帶來一些微妙的影響。因此,我們要遵守庭審禮儀并注意自己的行為舉止。永遠要記住:雖然法官可能永遠不會當面指出我們的禮儀問題,但法官會注意的。
在法官進入法庭和退出進入法庭時應當起立,即,在開庭時站起并等到法官入座后再坐下,庭審結束后在法官站起時起立并在法官退庭后坐下——無論書記員是否這樣要求。在向法庭遞交材料時用雙手,向對方當事人用單手(雖然嚴格來講遞交材料應該由法警進行,但這比較罕見)。在開庭后,我們在任何時候想離開座位或者發言時,都必須征得法官的同意。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要保持良好的儀態以及合適的手勢,尤其要避免一些下意識的動作,比如轉筆、抖腿、在空中指指點點等。這些動作可能會使法官分神,并且會被大多數法官所討厭。
最后,小編想說,我們應該以演講者演講的標準來要求自己,并且注意發言時的節奏,尤其是要知道何時停止發言。在發言結束時,要通知法庭“發言完畢”,而不要等待法庭詢問。在法庭上永遠要聽從法官的指揮。我們在庭審中的目的是有效說服法官,而非填鴨式地傾倒觀點。因此,無論發言多么精彩,一旦被法官打斷就應該立即停止,這也體現了對法庭的尊重。但人在說話被打斷時立即停止并非是自然反應,因此要學著去做。
回答法官的問題時不要模棱兩可。有時,法官在提問并聽完我們的滔滔不絕后,仍然沒得到想要的答案,而只能再問一遍;或者中途打斷。要正面回答問題,不要避重就輕。因為如果法官意識到我們不正面回答問題,那么心里往往就有答案了。另外,我們如果認為法官的問題不相關或者不適當,不要指出來,簡略回答即可。因為在職權主義模式下,由法官主導整個庭審,不存在法官問錯問題的理論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