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
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可以公證的。女孩愿不愿意嫁是她自己的亊,難道有誰敢強迫她不成?
女方無權分割房產,但有一種情況是可以分割,那就是男方婚前貸款買房至婚后延續還款。
您好!
如果這套房子是題主個人出資、且沒有女方名字,那么這套房子可以視同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所以,判斷題主問題的因素,主要是兩個:
個人出資
首先明確一下:這個“個人”,可以廣泛的理解為:沒有女方出資。例如,是男方自己的積蓄購買的、是男方父母支援的,等等。
如果是男方“個人”出資,首先可以明確:房產購買時的出資,與女方無關。
房產登記
房產登記是另一項特別重要的判定依據。
如果男方“個人”出資、而且僅僅登記了自己名字,那么,這套房子就認定為是男方個人的;反之,如果同時也登記了女方名字,那么,從判定上就會產生麻煩:可以視同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房產中就有了女方份額,房子屬于二人共有。
其他兩點補充
1.在某種程度上,依據上述兩個因素,并不會與“婚姻”有絕對的關系。
也就是說,如果是婚后購房,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房子依然視作是男方個人財產,與婚前婚后無關。
2.房產是貸款還是全款購買。
首先,房子的產權屬性并不會因為共同還貸而發生轉移。
假設男方是個人付的首付、貸款購買的房子,婚后繼續還貸。
這時候,我們就要把房子本身和貸款區分來看待:
- 房子,依然可以視作是男方個人財產。
- 婚后共同還貸部分,視作夫妻共同財產,各自一半兒。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部律師,關于您提出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僅供參考。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因此,您說的房子是婚前男方買的,那么一般情況下,離婚時,應該歸男方個人所有。
其次,其他的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的話,原則上夫妻共有。
第三,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你們可以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庭裁決撫養權的歸屬。一般法院本著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考慮由哪一方來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婚前買房,房產證寫不寫女生的名字我覺得無所謂。
女生嫁給男人是沖這個人去的,既然嫁他,他肯定有讓你嫁的優點,兩個人在一起生活,跟企業合伙人一樣的。都希望能把企業做大做強,如果兩個人心往一處聚,勁往一處使,這個企業肯定做的好!婚姻生活也是如此,大家都努力協作,目標一致,家庭生活肯定會幸福,房子車子都會通過兩個人努力得到!這才是合法的婚姻財產。有的女人不自信,希望對方婚前購買的房子能寫上自己的名字,好像婚姻有保障一樣,這些都沒什么用,真的到要離婚,那婚前財產你也分不走!所以沒有必要糾結婚前的房子寫不寫你的名字!有的人為了那個沒多大用處的,房產證上的名字鬧的不歡而算真的沒有必要。
潘律師的觀點很明確:如果房子是男方父母婚前全資所購,女方以加名為要挾,那就不要結這個婚了!
在房子面前,愛情成了路人,如果我在這說愛情,或許會引來一頓嗤笑,但還是想說:如果這個女孩愛你弟弟比愛房子更多一些,她不會不加名就不嫁的。既然不加名就不嫁,說明,房子和你弟弟相比,房子才是她更想嫁的老公,那么,你們為什么要當那個冤大頭,把你弟弟這么一個大活人搭上,作為房子的一個附件,給她?
說話到這,會有人來抬訌了:男方寧可不結婚也不給女方加名,是不是也說明,他愛房子勝過愛女孩?
那么我再反問一下,他即便是愛女孩勝過愛房子,能保證女方永遠愛他嗎?他給女方加了名,將來他愛的女孩帶著房子走了,如何是好?
再反過來想一下,如果女方有一套婚前購買的房子,男方要求加名,不加名就不結婚,又會是怎樣一種滑天下之大稽的笑柄?
歸根到底,還是女方自覺主動地把自己置于一個在婚姻中的從屬地位上了。
她擔心她將來在婚姻中過多的付出和操勞,為養育孩子作出的巨大犧牲,被無視、被忽略。
這就是女方要求在房子上加名的根本原因。心理上不夠強大,經濟上不夠獨立。
但是,為在婚姻中的隱形付出找平衡,找補償,應當在婚內找,婚姻法規定了婚內任何一方賺取的財富,都是共同財產,他在外面一年賺八百萬,你在家帶孩子,有你一半。
這就是法律給你的權利,他賺的錢,你花得理直氣壯。
要求在人家婚前的房產上加名,沒有道理,也沒有法律依據。結婚前鬧個不歡而散,吃虧的不一定是誰。
所以,與其找有錢的公公,不如找能賺錢的老公。
男方婚前父母買的房子,死后房子該怎繼承?房產本上該寫誰的名字?
這個問題從法律上看有二個情況,一個是可以寫父母共同的名字或者是父母其中一方的名字,第二種是寫男方的名字。下面分別分析:
一、如果男方父母共同的名字或者是父母其中一方的名字,那么房子一般認為屬于男方父母婚后的共有財產,不準確的理解為男方父、母各有一半。
按照我國婚姻法、繼承法還有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如果父母一方去世且無遺囑繼承的話,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死亡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其享有的份額是相同的。
其中對男方最有利的情況為:如果去世人無父母,男方是獨生子女的話,那么該房子的分配份額(包括繼承份額)為:男方父母中未死亡一方75%份額(50%為婚后共同財產部分,25%為繼承部分);男方占有25%份額(均為繼承部分)。
其中對男方最不利的情況:如果男方的父母中的一個去世,去世人的父母還建在,男方不是獨生子女還有兄弟姐妹的話(假設有一個兄弟姐妹),那么該房子的分配份額(包括繼承份額)為:去世人的父和母占有房子的20%(去世人占有50%份額,其父和母享有該份額的40%,兩者相乘可得);去世人的配偶享有房子的60%(50%為婚后共同財產部分,10%為繼承部分);男方與其兄弟姐妹各占有10%(均為繼承所得)。
二、如果房子寫男方的名字
該情況的法律性質是,其父母對于男方單方的贈與,該房產屬于男方單獨所有。無論男方父母是否死亡,都不影響該情況。男女雙方以后結婚的話,也是男方的婚前財產,與女方無關。
但是,如果是男方自身去世的話,男方父、母、配偶、子女可以平分該房子。
最后,說法律建議:
如果男方為獨生子女的話,而且男方父母的父母已經去世或者子女不多,那么寫男方父母的名字對于男方利益有利,寫男方的名字也可。
如果男方非獨生子女的話,那么寫男方的名字比較妥當
照理說,這個問題沒有什么技術含量,兩個人只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就互相有繼承權,不管遺產是被已故配偶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的共同財產。不同的是,如果是共同財產,需要先把其中的一半分出來給未亡人,另一半才是已故配偶的遺產,進入繼承程序。
回到本題。男方婚前房產,結婚后男方意外死亡,那么,配偶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如果男方父母健在,雙方沒有子女,那么原則上女方與男方父母均分遺產,如果有子女,則子女同樣要參與繼承,原則上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分。
女方有權利分是一回事,但是,這種結果可能是有人不愿意看到的。比如,男方二老。一輩子費事把力地掙了套房子,特意買在兒子婚前,覺得就是兒子的婚前財產了,離婚也分不走,可是,千算萬算算不過天,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個會先來,一旦意外先來,措手不及,雪上加霜。
作為婚姻家事律師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婚齡長、有了子女倒也沒啥,婚齡短的,作為白發人,是真不甘心吶。
所以應當提前規劃。比如,可以早立遺囑,一旦自己意外身故,房產可以定向繼承;還可以把房子定在老人名下,老人再立遺囑定向傳承給兒子;也可以把房子寫在老人和孩子雙方名下,孩子占的份額少,遺產份額也就相應少;還可以把買房子的錢,算成借款,遺產繼承也應當先償還債務,剩余的再繼承。等等,您和財富安全之間,只差了一位專業律師。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