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你想問什么?這句話是錯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 【執行停止事由】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是指行政復議期間行政處罰繼續執行的意思。
就是說在執行期間,你如果申請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話,拆除的行為是不會停止的。
如果你覺得他們的拆除行為違法的話,可以想法院申請停止執行。但前提是你必須先向當地政府或是上一級的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如果拘留決定最終被認定為是錯誤的,而人都已經經過拘留了,那么被錯誤拘留的這段時間的自由找誰去還?正是為了避免這一局面,所以在某些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情況下,可以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但是罰款又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了:如果罰款的決定被認定為是錯誤的,把錢要回來就行了,反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一直在那又跑不掉,還怕沒錢還?所以,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仍舊得繳納罰款。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這是行政法上的原則,暫緩執行是例外。
《行政復議法》第21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1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復議申請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原則,是基于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的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該法同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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