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轉賬記錄不一致
法庭上提交的轉帳金額與借條不符,債務人可以反駁該證據。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借條金額與實際借款不一致,當事人需進一步舉證。債權憑證上載明的出借金額往往與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數額不一致。在此情形下,應初步判斷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在存在合理懷疑時,應要求出借人進一步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擴展資料:出借人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條、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本金數額歸還借款的,首先應當舉證證明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借貸合意的事實,以及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已經實寫交付的證據,如匯款憑證、銀行轉賬記錄等。如不存在疑點事實,可以認定出借人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借款人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債權憑證載明數額實際支付款項,借款人抗辯主張利息已經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張的借款本金數額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懷疑的。比如債權憑證載明的大部分款項通過銀行轉賬而其余部分款項以現金交付且無其他證據印證的,人民法院應該要求出借人補強證據,以排除合理懷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證明與債權憑證載明數額的差額以現金交付事實的,應對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你用借條就可以向法院起訴借款人,有無轉帳記錄都不要緊的,借款人在借條上簽下名字,就是他己確認已借到借條寫的錢,至于是借款是玩金收到或轉帳收到都無關緊要,不影響借條的法律效率的。
借條的轉賬日期與打借條日期不一致是正常的,應當以實際匯款時間為準。如果借款屬實的,具有法律效力。最好補充證據證明借條指向的借款與轉賬的款項是同一筆的證據。借條落款日期與轉賬有先后順序的,借條在先,轉賬在后的,轉賬的方式就是履行借條中的出借人給付借款的義務。轉賬在前,借條在后,出具借條的方式是對借款事實事后進行的補充。無論是哪種情況,出借人最好能在起訴前補充證據證明兩者指向的是同一個借款,比如通話錄音。
法庭上提交的借條與轉賬記錄不一致,債務人可以反駁該證據。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