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借條無效
1、明知借款的用途違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2、趁人之危簽下的高利貸。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般情況下,在借條中約定24%的利息法律依然會保護的,超過了36%的利息法院就會判決不需支付超額的利息。
3、逼迫寫下的借條。《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4、戀愛關系或者夫妻關系中無實際支付的借條。
如何證明欠條無效?《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欠條不符合以下任意一項內容即視為無效:1、必須是能夠證明有欠債事實的內容。就是說欠條上要有明確的欠債人、債權人、借錢時間、金額等必備要素。2、必須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就是說如果這個欠條必須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發生的。3、欠條內容取得的過程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1.即借條與欠條應視其實質內容確定其法律效力。
2.一般情況下,借條反映的就是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說這個時間借條就是一個借款合同。只不是稱謂不同而已。
當然,如果借條也的是其他內容,那又另當別論。
比如,寫著“借用名字出版”的這種所謂借條,就不是借款合同。土一點說,寫著借錢內容的借條就是借款合同。借其他東東的,就不是借款合同。“款”明擺著就是錢嘛,哈。
3.合同法206條是可以適用的。
某些內容可能合同法與民法通則會有一些些的沖突,當出現沖突時,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不過合同法206條的內容與民法通則是沒有沖突的,因此不要想太多。
4.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
以上的專家們已作了回答,來補充一點。
兩年的訴訟時效是毋庸置疑的,關鍵是怎么計算的問題。
幾種情況分析如下:
(1)借條寫明還款時間。則以還款日期開始起算訴訟時效。
(2)如果借條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以借條落款時間為訴訟時效起算點。即借的時間開始起算。
(3)借條寫明還款時間,但屬于分期付款的,則以每一筆款項應還的時間為起算時間。每一筆分期款項的訴訟時效是不同的。
5.當然還涉及借條是否合法的問題。
不過這個問題基本上不會涉及。因為很少借款不合法。
除了高利貸。但是也僅就高利貸本身而言是違法的,借款還是要還的,只不過利息不能算那么高就是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條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寫借條注意這些細節,規避風險】
①寫明借款目的,以免借款人提出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
②采用“現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這種表述,強調款項已經交付;
③寫明出借人、借款人與身份證一致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④金額、借期、利率等數字要加上大寫的漢字數字,防止被篡改。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
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通常是指借一些錢了以后按期歸還和借錢數額的憑證,如果沒有借條,別人就能賴賬或者違約。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務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盡管是后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采信的。
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額,借款的原因等注明,千萬不要有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