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糾紛處理
首先要看欠款的是誰,欠款的具體情況。
以我近年處理的案子為例:
案例一、
賈躍亭的那個樂視下面的企業欠我方當事人多筆款項,但是我方關聯企業也扣著對方一筆錢。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就還款問題進行協商,最初起草的是三方協議,經過多輪協商,到最終各方蓋章的時候是七方協議(我方多個債權人參與進來),我方上千萬欠款以協議的方式收回來了。
案例二、
也是樂視下面的企業欠我方當事人的款項(幾萬元),按照協議我們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了仲裁,在仲裁委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還款協議,但協議簽訂后對方遲遲不履行協議確定的還款義務。我方向北京三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欠款很快就執行回來了。
案例三、
某企業欠我方企業的款項(金額幾萬元),我受我方企業的委托,向對方發了律師函,在律師函中講明道理,告訴對方我方將有可能采取法律手段追討債務。后來對方就把錢付了。
總結一下,對方欠款不還,實際上有多種合法的解決方式,并不是只有訴訟一種方式。采取哪種方式,要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為了節省律師費,或者因為不熟悉如何到法院訴訟,或擔心在法院訴訟時間長,而不向法院起訴。這對債權人實際上是非常不利的:
一是時間過長,可能會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二是時間拖的越長,債務人越不想歸還,如果是企業債權人的話,三年以上的債權一般就要考慮做壞賬處理了。
如果法院的判決都不能履行的話還有什么途徑能保障呢?而且現在法院的強制執行力度挺大的,正常情況下只要有履行能力的都沒啥問題。而且,很多人存在誤解認為法院打官司費錢費時間,其實普通的民事案件很簡單,花費的時間可以算出來,理論上不算路上時間得話不超過10小時。而且也花不了什么錢,官司打贏了訴訟費馬上就可以退還給你的。當然也許有人認為找一些社會閑雜人員去弄,個人不建議,也許在某些特定的時候可能會有用,但是社會終究是向著法制的方向進步的,這種方法很可能適得其反。另外那些人粘上了怎么擺脫也是個麻煩事。
有這樣一種新的審判程序,它叫督促程序。該程序不需要當事人進行起訴,不需要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即可由法院出具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欠款。倘若被申請人不按文書履行,該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也就是說,該程序適用于沒有爭議的欠款糾紛,倘若對欠款事宜存在爭議,則不適用該程序,應走訴訟程序。那么關于該程序我們應該了解哪些呢?
民事訴訟法規定,督促程序分為申請、審理、提出異議和執行四個階段。
1.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督促程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而開始。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即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沒有給付金錢等其他債務,只存在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情形。例如甲乙簽訂了購銷鋼材的合同,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乙交付了鋼材,乙未按期給付貨款,此時,甲對乙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可以申請法院發布支付令。如果甲向乙要貨款前,還未向乙發貨,此時他就不能申請支付令。
(2)支付令能夠送達到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在我國領域內,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都屬于不能送達,在這兩種情況下,不能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事實是指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及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事實。對于提出的事實,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申請書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至于哪個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取決于爭議法律關系的性質和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例如,如果是因為合同關系請求給付金錢,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
2.審理。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請條件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為迅速解決債務爭議,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僅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不需要詢問債務人及開庭審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應當裁定予以駁回。申請不成立包括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及債權債務不合法等。
3.異議的提出。人民法院發布支付令前僅審查了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沒有接觸被申請人,沒有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請求答辯,為了平等地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規定,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可以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這時,申請人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就該事項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按普通程序審理。
4.執行。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如果認為債權債務關系存在,沒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如果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督促程序是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特定案件所設置的程序,符合不同案件適用不同程序的要求,契合簡化訴訟程序,迅速審理案件,以保障程序公正與效率的司法改革潮流。實踐中有許多案子涉及的財產標的不大且雙方對案情沒有任何爭議卻還是要經過訴訟程序,這樣不但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增加了當事人維權的成本。減輕當事人訟累,提高法院審判效率,簡化訴訟程序,加快訴訟進程, 是世界各國都在研究的課題,在如今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這也是法制發展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