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怎么處理
婚姻是美好的,但是總有事與愿違的例外。我在接受了很多關于離婚的咨詢后,有時深感婚姻中處在弱勢一方的無助,也許很多事,提前做好準備,就不會顯得那么被動。有了這個想法后,我特地總結了與離婚相關的法律問題關于婚姻糾紛怎么處理,也許能幫得上您的忙。
這些問題包括:
一、離婚的方式
二、離婚的條件
三、離婚的管轄
四、離婚的期限
五、子女撫養權問題
六、離婚的彩禮
七、離婚中家暴
八、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九、夫妻共同債務
十、離婚房屋分割
十一、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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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的方式問題
1、怎么樣可以離婚?離婚有哪些方式?
離婚有兩種方式可以采用,一種為協議離婚;另外一種為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適用不同的條件,程序也不一樣。
一般而言,雙方爭議不大,建議盡量通過協議離婚方式進行,成本低廉、效率較高,但離婚協議對雙方沒有強制執行效力(協議本身原則上有效),離婚后較常見不履行協議的情況。注意:需要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若雙方無法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此種情況還適用于另一方不知去向、事實婚姻離婚等情況。具體在何處起訴因案而異。
2、去民政局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的效果是一樣的嗎?
在民政局離婚可以領取離婚證,在法院調解離婚領取的是《民事調解書》(需要具備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同樣達到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和處理撫養權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后如果一方違反當初的約定,在民政局離婚的當事人要以離婚協議為基礎起訴至法院,通過法院審理后獲得生效判決文書后,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法院調解離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調解書》的內容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起訴。
3、同居很多年,現在要想結束這段關系,怎么辦?
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而同居在一起,要分情況處理: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同居在一起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周圍群眾親友都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般屬于事實婚姻。要結束這樣的關系,需要參照已經登記結婚的情況辦理離婚登記或訴訟離婚。鑒于現實中幾乎所有婚姻登記機關都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離婚登記申請,因此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
(2)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在一起,無論生活時間有多長,是否生兒育女,均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雙方可以協議分手,也可以起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作為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非婚生子女參照《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4、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算自動離婚或自動解除婚姻關系嗎?
不是。離婚必須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者通過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并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后方解除婚姻關系。現實中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只是可能會結合具體案情被法院認定為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即便分居是事實,也不一定最終判決離婚。
5、想要離婚,但是結婚證都被對方隱藏起來,怎么辦?
可以持身份證或戶口簿到辦理婚姻登記的民政局或檔案局進行查詢婚姻登記檔案,以檔案材料作為結婚的證明向人民法院起訴。
6、對方(離家出走)無法取得聯系,怎么樣才能離婚?
此種情況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一般需要通過法院進行公告送達法律文書。雖然時間較長,成本較高,但也必須要通過這樣的程序方可離婚。
7、為買房子、規避二套房政策等原因,“假離婚”可以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是請注意離婚后的風險,實踐中弄假成真的報道不在少數,請三思而后行。具體操作建議本律師。
8、一方在婚后發生事故成為了植物人或者重度智力殘疾,另一方如何離婚?
植物人或者重度智力殘疾在法律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其配偶有遺棄、虐待等嚴重損害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需要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比如子女、父母按照特別程序變更監護關系。
在變更監護關系以后,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注意: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即精神、智力尚可,有一定辨識能力),一般需要其本人自行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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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的條件問題
1、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判離婚?
出現離婚的法定理由,法院原則上會判離婚。如其它情形,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比如,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被判有期徒刑,刑期較長;一方被宣告失蹤;一方出軌(非重婚和同居),情節較嚴重;證實一方同性戀等。
2、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有患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難以治愈的;(6)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前知曉對方患有精神疾病或婚后患有精神疾病,均久治不愈;(7)一方違法或犯罪,且該違法或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比如故意傷害親友、奸淫親友等。
3、沒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訴離婚是否會判離婚?
具有以下情形,有機會獲得法院判決離婚。(1)第二次起訴離婚;(2)一方被判處徒刑,刑期較長;(3)一方被宣告失蹤;(4)一方出軌(非重婚和同居),情節較嚴重;(5)證實一方同性戀或性無能;(6)一方違背另一方意愿墮胎導致感情破裂無法調和的。
4、對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訴離婚?
可以。建議先去公安機關報失蹤或由對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出具無法查找到下落的證明,同時建議到鄉鎮(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加蓋印章,再憑人口失蹤的報案記錄或證明立案起訴。法院將采用公告方式送達相關文書。
5、女方在懷孕期、哺乳期或流產,是否可以起訴離婚?
在懷孕期、分娩后一年內或流產半年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但女方可以起訴。若男方有證據證明女方懷胎或所生子女非親生,男方亦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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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婚的管轄問題
1、離婚訴訟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
若被告單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若雙方都離開戶籍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受理的法院均為基層人民法院,如某市、縣、區人民法院。
2、一方外出打工,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如一方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另一方可以在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但是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要求你提供一方外出打工離開戶籍地的證明材料,比較難取得此類證據。
外出打工一方若作為原告起訴離婚,應在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
3、雙方均外出打工,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雙方離開戶籍所在地沒有超過一年,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立案較容易)。
如果已經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訴時,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如起訴時,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轄。
注意:后兩種情況,立案時,一般法院會要求出具上述經常居住地證明,實踐中收集此類證據有一定難度。
4、一方(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另一方在國內居住,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不管哪一方起訴,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均有權管轄。分別在兩個國家法院起訴的,國內法院亦有管轄權。
5、一方在看守所、監獄或強制隔離戒毒所被監禁,另一方應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在原告戶籍所在地起訴,如原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經常居住地起訴。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6、雙方均被監禁,應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原則上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被告已經被監禁一年以上,則由監禁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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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離婚期限類問題
1、離婚訴訟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一審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實踐中,考慮到較高的法院調解成功率,60%的離婚案件會在3個月內即順利完成整個訴訟過程。
2、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6個月。注意,如果發生了不同于第一次起訴的法定理由,也可以6個月內起訴。
3、離婚后發現對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多久之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再次分割?
自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
4、協議離婚后,我認為財產分配不公平,向重新分割是否可行?
一年內可以提起訴訟,但是如果沒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難以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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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子女撫養權問題
1、孩子兩周歲以下,直接撫養權歸誰?
(1)一般由女方直接撫養,跟隨女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b.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可隨父方生活。
2、孩子十周歲以上,法院如何認定撫養權?
法院主要根據孩子的意愿進行判決,但一方有吸毒、家暴、傳染病等不適宜照顧孩子的除外。
3、孩子在兩周歲至十周歲之間,法院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主要考慮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長。主要看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比較多,是否形成依賴,是否有利于孩子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時間的生活學習;當事人是否有較為充足的時間照顧小孩;當事人是否有婚外情等道德問題;當事人的收入情況;當事人是否絕育;當事人雙方的家庭接納意愿等。
4、法院如何確定撫養費?
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況等因素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離婚后撫養費是否可以要求增加?以誰的名義起訴?
可以,但需要提供以往確定的撫養費不足以支付當前孩子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的相關證據。
一般以孩子作為原告起訴。
6、離婚后是否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可以,如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撫養條件出現較大變化,另一方可以申請變更。當然,雙方也可以協議變更。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7、離婚后對方長期不支付撫養費,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由誰主張?
可以,但是根據協議和法律文書規定的支付數額在兩年內的可以主張。一般由實際撫養孩子的一方主張,而非以孩子名義起訴。
8、對方不準我探視孩子,請問怎么辦?
可以通過當地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與對方溝通,可以協商探視時間、次數、方式、持續時間等內容。若依然不能解決,已判決的申請執行;未訴訟的,可以專門針對探視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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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離婚的彩禮問題
1、什么是彩禮?
彩禮是指根據當地習俗,以結婚為目的給予對方的聘禮、嫁妝等。
2、結婚不成,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結婚不久就離婚,彩禮是否返還?
一般不可以要求返還,但因支付彩禮導致婚后生活困難的除外。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實踐中,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和返還數額多少需要結合彩禮數額、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夫妻感情破裂原因、是否生育子女、彩禮實際給付人情況等綜合判斷。
4、同居期間一方贈與的財物,但是雙方最終沒有結婚,是否需要返還?
一般而言,價值不大的財物是不需要返還的。實踐中,法院處理此類問題比較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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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離婚中的家庭暴力問題
1、到家庭暴力該怎么處理?
一定要及時報警和就診,報警記錄和病歷都是將來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其次,可以向當地居委會、婦聯、親友求助,便于佐證家庭暴力事實。根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居委會、婦聯、派出所均有義務保護受害者。一旦報警,派出所必須出警并進行調查。
2、能否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可以。
3、人身保護措施有哪些?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下保護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向哪個法院申請人身保護?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什么時候可以申請人身保護措施?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起訴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6、申請人身保護措施需要什么條件?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申請人是受害人(特殊情況可由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
第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7、家庭暴力是否可以對施暴者進行刑事處罰?
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若不是嚴重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施暴者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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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什么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什么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協議或訴訟離婚時有一些財產沒有提出來分割,離婚后還可以起訴分割嗎?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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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夫妻共同債務
1、婚后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要考慮兩個時間點,一是該債務發生的時間,二是婚姻關系的存續時間,只要該債務發生在債務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原則上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所有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有三種例外情形:(一)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該債務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二)夫妻雙方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明確知道該約定,債權人只能向舉債的夫妻一方主張權利;(三)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3、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債權人可以向舉債人的配偶主張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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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離婚房屋分割
1、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由于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該房的承租權,因此,無論婚姻關系存續多久,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屋均應歸該方享有。對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有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一方或雙方承租的公有住房,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3、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在對產權確認后、明確后需要對房屋價值確定,房屋的價值應當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屬于婚前財產。因此,其增值部分,根據物權法原理,應屬一人所,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雖然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該房應為夫妻一方婚前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夫妻共同歸還的貸款,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其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歸還的貸款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6、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這個問題與上面一個問題唯一的區別是,房產證于婚后取得。其實就是產權證取得與房屋產權權屬有無關系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畢竟,財產期待的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后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婚后取得產權證這一事實決不意味著婚前個人財產權益婚后向夫妻共同財產形式轉化。
另一種意見認為,夫妻一方婚前一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無論登記與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
目前,以上二種意見,各地法院都有判例。
7、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8、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一、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二、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9、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10、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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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婚外情問題
1、一方出軌,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財產?
一方出軌,不是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的必然依據,但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得到適當照顧。(我們代理的案件中,曾獲得65%左右的財產)
2、一方出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
如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最高法最新頒布的典型案例中,單純出軌也可以主張賠償。)
3、一方出軌,在什么情況下構成重婚?
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4、一方出軌,在什么情況下構成同居?
未見具體適用標準。但廣東省,一般要求雙方共同居住生活3個月以上。
5、一方出軌,證明婚外情的證據有哪些?
一般而言,常見的婚外情證據有以下幾種:(1)電子郵件、網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2)保證書或悔過書;(3)照片;(4)錄像、錄音。
但是,證據的收集是十分復雜,需要因人而異、因案施策,稍有不慎可能成為非法證據。建議聘請婚姻家庭專業律師為你專門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