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應該如何處理
離婚債務應該如何處理
離婚有兩種,雙方協議離婚,或者到法院起訴離婚,根據不同的離婚方式說說。雙方達成協議離婚,可以在離婚協議書對債務進行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是真實意思,可以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債務進行安排,有的對一方個人債務都可以商量,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后離婚協議書自動生效,對于債務的約定也開始生效,一方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訴。起訴離婚,對于債務肯定要有處理,根據最終是調解還是判決,處理結果有點差異,在法院調解可以對債務進行約定,可以一方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對于無法查清的債務,在離婚后一定時間可以另行主張。對于判決結案的,考慮庭審過程中總有一方不會據實回答,甚至雙方都不誠實,法院對可以查清的債務可以根據財產分割的情況以及債務產生原因,各自經濟能力綜合考慮,在基本平衡的情況下判決是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各自分擔,在法院處理的債務都會在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寫明,到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管怎么處理,對債務處理都是婚姻內部解決辦法,對外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如果有發現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第三方可以提起撤銷之訴或者直接以夫妻共同為被告提起訴訟。考慮有些債務對于債務性質有爭議或者暫時查不清,法院一般要求可以搜集證據另行主張,那么再次起訴也是可以的,在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內可以主張,對于是個人還是共同債務,雙方各自舉證,法院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判斷,不能調解解決的,只能依法判決。
1、如果是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了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問題,就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
2、如果室法院判決離婚,通常不會涉及到債務問題,夫妻雙方還是可以繼續協商債務承擔問題。協商不成,雙方均有義務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改變了之前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司法實踐中,在正確適用司法解釋的同時,要強化職權探知,合理運用日常經驗法則和邏輯推理,對于債務人配偶和債權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顧,避免因機械分配舉證責任造成新的司法裁判不公。
對于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債務人配偶事后追認以及通過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認可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債務人配偶主張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首先推定為個人債務,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等。認定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結合債務金額、舉債次數、債務用途、家庭收入狀況、消費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當地經濟水平和一般社會生活習慣等因素綜合予以判斷。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一方個人償還,對于另一方債權人沒有索要欠款的權利。在實際生活中,對于婚內一方借款,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還要看證據。有證據表明婚內的債務是個人債務的,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夫妻債務的范圍,及哪些是夫妻個人債務,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有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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