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證據如何才能被法院認定
我總結過一些經驗,可以給你分享一下。
首先,要明確通話雙方的身份。這個可以通過公證來實現,因為公證書能夠反映出來通話雙方的電話號碼。如果公證有困難,可以在通話里稱呼對方的全名來確定身份。
其次,要證明的內容一定要說明確。比如需要確定是不是借給對方錢了,就要問清楚具體給錢的時間,什么方式給的,同時要注意不要太唐突引起對方警惕。
最后,能錄視頻就不要錄錄音,個別案件中偷錄的錄音和視頻雖然在合法性上不能被認可,但一樣可以讓法官形成內心確認,也能達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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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以事實為依據,講究證據的地方,對一件事情,都會從實際出發,以事實為準繩,否則后果自負,不僅不會采用,還會以作為證,給予做假證者,相應的懲罰。
一般情況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對簿公堂,也是有多個,相關聯的事情,相互印證。不會采納一個來作證,也有很多鑒別診斷的方法,所以就不要,有僥幸之心,坦誠做人,方能心安理得!
必須是原始錄音才可以,經過技術處理的就不行
1.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2.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3.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4.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后,在拷貝到電腦后,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更為穩妥的做法就是將電話錄音拿去做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