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瑕疵的效力
公司設立瑕疵的效力
2014年3月1日起實施的新《公司法》,將公司的注冊資本“實繳”改為“認繳”,公司設立從此沒有注冊資本這一門檻,尚未繳付認繳出資的瑕疵股權或成一種常態。
1.認繳制下,股東取得股權的時間?
股東在設立公司時,即便尚未實繳其認繳的出資,其已經合法取得了公司股權。但此種情形下,尚未完成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依法負有按照公司章程按時繳付認繳出資的義務。
2.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尚未實繳出資的股權,并不影響轉讓,但轉讓方必須保證按時足額繳納認繳出資。
3.瑕疵股權轉讓如何確定對價?
當股東未足額實繳其認繳出資時,此時的股權轉讓,是包含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即:受讓方接受轉讓方的股權,也必須承擔轉讓方的債務,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時間向公司實際繳付出資。
在此種情形下,轉讓方必須同意由受讓方代替轉讓方履行向公司實繳出資的義務,以落實轉讓方實繳出資的義務。
至于受讓方是否還需向轉讓方支付額外的對價,則視公司是否產生了溢價而定。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瑕疵設立的法律效力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大多數學者的意見,我國應采取公司設立無效制度。但也有學者認為,我國公司法應站在大多數的利益的維護角度去認定公司設立瑕疵的法律效力問題,即便公司設立存在瑕疵,也不應允許國家機關以外的任何人向法院提起無效訴訟。
一、公司設立瑕疵有哪幾種情形? 1、股東瑕疵。 這主要表現為股東人數瑕疵以及股東資格瑕疵。就股東人數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東最低人數的瑕疵,亦有高于股東最高人數的瑕疵。盡管世界范圍內已普遍允許一人公司的設立與存續,即便如此,亦有可能因為一人股東的虛擬而使得該公司的股東低于一人股東人數的法定要求,更不用說,有些國家對其公司股東的最低人數仍然有著更高的要求。 2、資本瑕疵。 這一方面的瑕疵表現受資本模式的影響較大。在實收資本模式或者折衷資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設立時的最低資本額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實繳資本到位,有時還要求相應的部門以及人員對出資的真實進行驗資,從而使得此類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的瑕疵公司情形較為普遍。而授權資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設立很少有最低資本額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應繳資本比例以及驗資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設立盡管也需要注明資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會因為股東所繳資本的多寡而難以成立,因而授權資本模式下因資本瑕疵所引發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見。 3、章程瑕疵。 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載事項或所載事項與法律存有沖突之情形。具體又可分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稱瑕疵以及其它必載事項瑕疵。 二、公司設立瑕疵怎么辦? 1、確立公司瑕疵設立無效制度 由于公司設立無效與司法撤銷的具體模式與法律后果均基本相同,因此我國不妨仿效日本、韓國公司法將二者分別加以規定,確立公司瑕疵設立無效制度即可。 2、明確公司瑕疵設立無效的事由 關于公司瑕疵設立無效的事由,各國和地區公司法的規定不盡相同.具體情形主要是: 其一,公司章程欠缺或違法。如《德國股份法》第275條第1款規定:“章程不包含關于股本數額或關于經營對象的規定,或章程關于經營對象的規定為無效的,任何一名股東以及任何一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均可以提起宣告公司無效的訴訟。不得因其他理由提起此種訴訟。” 其二,股東無行為能力。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0條規定:“公司無效或修改公司章程行為的無效,只有根據本法的明文規定或規定合同無效的條款,始可宣布。第365條規定:“公司成立后,因股東的無行為能力,公司無效。” 其三,法院依職權確定的原因。如日本法的規定,公司設立無效是由法院根據股東申請依職權來判定的。法院依職權實際是法官按照基本的法律原則來確定,如果公司設立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均可認定為設立無效。我國可將公司設立無效的事由規定為如下幾種:公司章程未包含股本數額或經營對象的規定;章程關于經營對象的規定無效;公司的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股東虛假出資等。 3、規定公司設立瑕疵補正及無效阻止與遲延制度 為貫徹商法的企業維持原則并維護交易安全,我國應盡可能維持瑕疵設立公司的法律人格,并明確規定設立無效的阻止與遲延制度;首先,應規定除非公司經營對象嚴重違法或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當事人在提起設立無效訴訟之前,應給予公司以通過合法程序對設立瑕疵予以補正的一定期限。只有在該期限屆滿之后仍未能補正瑕疵,才能行使訴權。其次,規定當事人行使公司設立無效訴訟請求權的期間,借鑒國外立法例的規定.該期間可為2年,并應為除斥期間。再次,為了防止請求權人濫用訴權,可規定原告敗訴時,如果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應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規定公司設立無效訴訟的原告 在國外,關于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原告的資格規定不—,如日本和韓國規定只有股東社員才能作為原告提起公司設立無效訴訟,《德國股份法》規定股東、董事、監事均可作為原告起訴。我國公司設立無效之訴的原告不宜限制過多,可為股東、董事、監事、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5、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無效判決與行政撤銷登記不具有溯及力,并且股東和公司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法律效果上,公司設立無效判決與行政撤銷將導致公司解散,但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其應當不具有溯及力。
每個公司都有印章,每個印章的作用各不相同,但是都代表著公司的意志,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了解各印章的作用并加強印章保護工作非常重要。下面,我們就主要來看一下。
公司章主要有5枚,分別是公章、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需要注意的是,除法人章外,其它4個章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鑒。
1公司的幾個章各有什么用?
1、公司公章: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征。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使用范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保管者:一般來說,公章的掌管者應該是公司創業者或其最信任的人,例如:董事長或總經理。
2、財務章: 通常與銀行打交道的時候會用到,比如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的用印。另外,也會用于財務往來的結算等。
保管者:一般由企業的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或出納等。
3、合同章: 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范圍內代表單位,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一般來說,創業初期可以直接用公章蓋合同,減少一支公章可以減少風險(比如遺失、公章私用等)。
保管者:可以是公司法務人員、合作律師或行政部門等。
4、發票章: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購買和開發票時,需要加蓋發票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通常需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注:蓋在發票上,或蓋在發票領用簿才有效。
保管者:一般由財務部門的發票管理員保管
5、法人代表人名章: 法人章主要用于公司有關決議,以及銀行有關事務辦理的時候用。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
通常用在注冊公司、企業基本戶開戶、支票背書的用印。
保管者一般是法人自己,也有讓公司財務部門出納人員管理的情況。
(注:印章的保管者沒有特定的法律規定,可依公司情況設定保管者,上述僅供參考。)
2公司的印章應該如何保管?
公司各種印章的權限不一,所有文件加蓋印章都必須得到重視。所以說公司印章的保管工作必須要引起重視。
公司印章的保管,應實行印章專人保管、負責人印章與財務專用章分管的制度,并嚴格執行保管人交接制度。一般來說,公司印章的保管具體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印章管理者:明確印章管理者的崗位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責任
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保管者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職責,同時也要加強對他們印章管理工作的法律防范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印章的重要性,加強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在加強管理者的崗位意識的同時,也要建立規范的印章管理規定,如:明確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職責,規范印章使用的業務流程,以及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等,使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2、印章使用:建立并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
公司應建立并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使用者要遵守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一般來說,經企業領導批準后,印章使用者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文件要認真審查,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時,要確保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一般情況下,未經企業主要領導親自批準,不允許使用者將印章攜帶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攜帶,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隨往,確保印章安全。
3、嚴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文件上蓋印章
印 章使用過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確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文件,如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空白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要經過公司核心管理 者的同意,如果加蓋印章的空白文件無用后,持有者也要該空白文件退回印章管理部門(如行政部、辦公室),請其妥善處理,從而確保用章安全。
4、對變更或撤銷的部門或公司及時處理相關印章
企 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后,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分公司注銷后,在工商注銷手續完成后,必須收繳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項目部關閉后,項目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 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毀,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5、印章不小心遺失了,該怎么辦?
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之后,在進行補刻時,要拿上公安機關的報案回執、登報申明、補刻印章申請書等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然后到指定印章公司進行刻章。
Tips:公章丟失,即使自己保留了所有的公章信息,例如樣式和編碼,也不能私自進行刻章,否則將面臨拘留的行政處罰。
3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1、錯用印章
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稅務章,勞動合同加蓋財務章。一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于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2、偽造印章
如 果經鑒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鑒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 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并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
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于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后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司設立瑕疵的效力“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