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以休多少天的流產假
公務員可以休多少天的流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足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 好好休息,注意身體
公務員是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休假。
包括雙休日、國家法定假日、及帶薪休假。
1)國家法定節假日。即春節、元旦、端午節等法定節假日。
2)年休假。帶薪年休假是指職工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及工資的連續休假。一般來說職工連續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享受年休假10天,二十年以上享受年休假15天。
3)產假。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足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晚育的女職工(24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職工一個月工資的獎勵。
4)婚假。職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可持結婚證申請3天有薪婚假,晚婚的(男滿25歲周歲,女滿23周歲)增加獎勵假7天。應一次性使用。
5)喪假。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岳父母去逝,給予3天有薪喪假。
6)探親假。職工工作滿一年以上,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假一次,假期為30天。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期一次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不含路程時間。按照目前規定,探親假僅僅由符合條件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享有。
具體見公務員法: 第三條 病假 公務員因疾病(因公致殘或患職業病者除外)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第四條 事假 公務員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第五條 公假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領導批準,可以算公假: (一)公務員憑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二)公務員的住宅設施因房管部門維修或其它原因須由公務員在家料理的。 第六條 婚假 公務員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登記的,為晚婚。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七條 喪葬假 公務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葬假,假期不得超過五天。 第八條 探親假 公務員連續工作滿一年,與配偶或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請探親假。 (一)公務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務員(包括喪偶或離婚已滿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其長大,現仍與本人保持聯系的撫養人,下同),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當年不能給假或本人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務員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條 出境探親假 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公務員出境探親,可以請出境探親假,假期三個月,歸僑、僑眷假期六個月。出境探親的假期視不同情況可適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 路程假 公務員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或探親,給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條 生育假 (一)婚前檢查假:公務員進行婚前檢查,給假半天。 (二)產前檢查假:女性公務員進行產前檢查,按實際情況給假。 (三)產假:女性公務員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晚育獎勵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務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十五天。產婦護理有困難的,此項獎勵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撫育獨生子女假:育齡女性公務員響應國家號召只生育一個孩子的,憑獨生子女證,可以在產假期滿后繼續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晚育獎勵假另加)。 (六)懷孕流產假:女性公務員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休假。 1.女性公務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務員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務員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需要親自哺乳的,每天給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三十分鐘。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項均不適用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十二條 工傷假 公務員因公受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給予公傷假。 第十三條 搬遷假 公務員因住房搬遷,給假三天。 第十四條 出差假 公務員因公出差前,根據實際情況可做有關準備事宜,給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務返回后,出差超過兩周的,給假一天,超過一個月的,給假兩天。對于出差的公務員的公休假日,應在出差的地點享受,如果在出差地點未享受的,應在兩周內補給與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五條 值班假 公務員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應在兩周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出國準備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出國前,給假三十天,準備出國事宜。 第十七條 駐外回國休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任期結束回國后,給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內休假的,給假六十天,中間休假超假的不再給假。 第十八條 帶薪年休假 公務員(不包括試用期和見習期人員)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一)參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參加工作滿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條 假期計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出境探親假、公傷假、出差假、出國準備假、駐外回國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事假、婚假、喪葬假、值班假、帶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 第二十條 病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一條 事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不滿三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本人年度獎金的二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二條 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第二十三條 出境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出境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批準續假期間內待遇,按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生育假期間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 (二)產假期滿后,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病假的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一)、(二)項均不適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二十五條 各類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執行有關規定。
公務員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根據當地具體規定實行。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上是國家上的規定,對于公務員晚婚晚育的產假,可以參照所在具體省、地方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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