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四個構成要件
今天北京離婚律師事務所給大家講解單位犯罪四個構成要件:
1、主體上,要求單位是具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即要有能夠承受刑罰的能力。
2、主觀上,可以是出于過失,也可以是出于故意。
3、客體上,因為犯罪不同而實際侵犯的法益不同。
4、客觀上,一定要是實施了危害社會并且由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
一、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
成立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要求單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認為,認為沒有法人資格的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都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實踐中通常采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限制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
1、單位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標準
刑事責任能力是單位成立犯罪的資格,也是單位承受刑事懲罰的能力。只有同時具備獨立財產、行為能力并能破產的單位,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2、單位犯罪主體的內容
直接負責的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
(1)主管人員。
就是在單位犯罪中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領導。而人數可多可少,但必須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單位的領導;其次,其行為與單位犯罪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聯系。
(2)直接責任人員。
就是直接執行單位的決策,具體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員。他們的職位可高可低,人數可多可少。但無論職位高低,還是人數多少,他們的行為必須同單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二、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
通說認為單位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只是以故意為主要表現形式。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過失而構成單位犯罪的具體實例。比如《刑法》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條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主觀方面的要求:單位整體意志是根據單位制定的制度與程序,由單位決策機構成員的集體意志結合而形成的與單位業務有牽連關系并且是為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維護本單位的局部利益而實施的犯罪。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三、單位犯罪的客體要件
單位犯罪的客體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1、國家的安全;
2、社會的公共安全;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5、社會管理秩序;
6、國家的國防利益;
7、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無論侵犯哪類客體,在同自然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下,單位犯罪的客體與自然人犯罪的客體是一樣的。
四、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
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要求,必須是實施了危害社會并且由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也就是說,單位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對社會有危害性和有規定二者相互統一,同時,還必須是領導決策行為與具體實施行為的統一。
單位犯罪區別于傳統的自然人犯罪,雖然單位也是因為自然人的意志而實施犯罪行為,但一般這都是為了單位謀取利益,自然就需要單位來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目前,我國規定的單位犯罪的主體僅僅只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他的單位組織形式并不能構成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