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支持鐵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資鐵路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和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對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股改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運輸企業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業;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是指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 請遵照執行。 抄送:鐵道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市國家稅務局。
1、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3、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擴展資料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根據《關于對福利企業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三[1989]31號)規定,對安置殘疾人占職工總數35%以上的福利企業的房產,暫免征收房產稅;殘疾人占職工總數10%至35%的減半征收房產稅。根據《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三[1988]35號)規定,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工廠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五的減半征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收優惠:法定免稅的基本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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