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構成詐騙罪的要件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致使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判斷詐騙罪的難點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如何認定,以及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產行為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企業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出借人將自有資金借給需要資金周轉的借款人,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行為。判斷詐騙罪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標準就是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以及借款人是否“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出借人財產”。
理論上容易判斷,但一遇到紛繁復雜的現實經濟生活,無論是普通人還是司法工作人員,都極其容易出錯。
判斷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主要從借款人三個方面行為進行客觀判斷。
借款人借款后對資金的實際用途
實踐中,借款人借到現金后,往往不是從事原來說的用于生產經營或者用作過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而是主要用于借款人個人、家庭揮霍、打牌賭博甚至吸毒等。如果這樣,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成分。
借款人借款時的財務能力與資產情況
借款人借款時如果個人、企業根本就沒有還款能力,或者雖有少量資金、資產但已經將大部分甚至全部資金、資產轉移他處,此時借款人卻仍然將自己包裝打扮成富豪或企業發達興盛的樣子,此時,借款人有極大可能屬于根本就不想還款。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借款人借款后隱藏行蹤甚至潛逃玩失蹤
借款人借款后,不是積極從事經營生產,以企業盈利的效益作為償還借款的資金來源,即使一時償還不了,但并沒有躲避債務行為,而是說明情況,積極籌措資金,有償還的意愿;相反,卻攜款潛逃,根本與出借人不聯系、不說明情況。此時,就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為了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而編造、虛構各種虛假理由與事實,誘使出借人作出錯誤判斷,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自覺自愿將款項出借給借款人。
這種虛構、編造的理由包括:企業新簽訂單較多,但沒有現金訂購原材料,無法生產產品,其實企業根本就沒有接到訂單;要歸還銀行前一筆到期貸款,但企業暫時沒有還款能力,只要還款后,就又可以從銀行新貸一筆貸款,到時用新的銀行貸款償還出借人借款,但實際上以上根本就沒有這回事兒,完全是借款人編造虛構的事實。
還有,借款人虛構擔保物或者用一個虛假的根本沒有財產的空殼企業做擔保,企圖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坦率說,以上都是判斷借款不還型詐騙與民間借款糾紛的常用方法,但這些方法并不是萬能的,也不存在能夠一清二楚分辨二者界限的靈丹妙藥。實踐中大量存在現狀是:
不少企業或個人借款人一開始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但為了維持奄奄一息的企業生存下去,不得不虛構編造各種理由四處借款,以期待形勢好轉后再還款,但事態發展到出乎意料,借款人就開始賴賬潛逃、玩失蹤。此時,就由民間借貸糾紛轉化為詐騙犯罪。
如果此時借款人即使還有巨額欠款,但借款人仍然沒有隱藏、潛逃或消逝,而是無論多少還在積極想辦法還款,就不宜定性為詐騙,此時仍定借貸民事糾紛為好。
以上是律師對“借錢構成詐騙罪的要件”作出的詳細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可以隨著咨詢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