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犯罪撤銷案件案底還有嗎
不構成犯罪,撤銷案件后案底還有嗎?回答這個問題,當然先要明確什么是“案底”?依據國家《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案底”主要是指犯罪記錄,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
只要法院沒有作出生效的判決,公民都是屬于無罪的,都沒有案底。
首先,根據司法程序,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后,會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如果有涉案人員有犯罪的嫌疑,就會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屆滿后,會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會對案件進行審查,了解是否有犯罪事實,證據是否確鑿。
接著,如果檢察院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夠成犯罪,就會決定依法不予逮捕。并告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不予逮捕的決定后,會根據情況,作出繼續偵查,或者是撤銷案件的決定。
你所說的,就是后者,公安機關撤銷了案件,那么司法程序就到此為止了。那么犯罪嫌疑人沒有經過法院宣判,那么他就是無罪的,也不會留有案底。
無獨有偶,還有“違法行為記錄”。兩種“記錄”,均有重要法律意義。
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既然案底主要是指犯罪記錄,那么,不構成犯罪,撤銷案件,案件在偵查階段已經“戛然而止”,自然不存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更談不上法院審判階段。依據國家刑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不存在被法院依法判決確定有罪的人,自然不存在犯罪人員的犯罪記錄!有刑事犯罪記錄案底的人,如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除外。上述是一般累犯,還有危害國家安全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特殊累犯,亦應依法從重處罰。如此,就是刑事犯罪案底的主要法律意義!
不存在犯罪記錄的“案底”,那么,是否“違法行為”案底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呢?答案是否定的!“違法行為”案底同樣有法律意義,有的還是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依據!
空口無憑,舉例論證
以盜竊犯罪為例,二年之內盜竊三次以上包括三次就涉嫌盜竊犯罪。也就是說抓獲盜竊犯,即使本次盜竊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犯罪程度,如果二年之內已經有二次盜竊“違法記錄”,那么就涉嫌“多次盜竊”,也就是涉嫌“屢教不改”的盜竊犯罪!同樣還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人,即使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程度,也可能因為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隨意毆打他人“違法記錄”而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