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如何分割計算
大興區婚前房產如何分割計算?這個是問題一直困擾著很多離婚后兩人的生活,接下來我們就舉例來為大家詳細的講解,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隨時與我們聯系!
大強與小麗2008年2月確立戀愛關系,2009年1月22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于2009年11月起分居。
大強與小麗辦理結婚登記前,大強個人名下有三套房產。
其中一套有貸款的房產(以下簡稱爭議房產)由大強于2003年1月 15日由其個人出資購買,2009年5月22日,大強考慮到與小麗結為夫妻,將爭議房產產權變更為大強、小麗兩人,爭議房產尚有銀行貸款,由大強一直還貸,雙方無其他重大共有財產,亦無其他夫妻共同債務。
2010年2月26日,小麗與大強因性格不和,小麗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將大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大強的婚姻關系,主張爭議房產產權歸其所有,小麗向大強支付爭議房產價值一半的房屋折價款。
一審期間,小麗與大強就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這一事實均無異議,但就爭議房產的分割存在較大分歧。
這個案例爭議的焦點是:小麗能否基于共同共有的房產登記事實主張享有房屋。
律師認為:
本案爭議房產雖然系大強婚前購買,但婚后大強自愿將該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在大強、小麗名下,并登記為共同共有。
故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大強、小麗的共同財產,依法應當予以分割。
具體分割方式,應當在扣除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之后,結合房屋來源、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長短及雙方對該房屋所作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傾斜分割。
小麗要求分得房屋價值一半的財產權益于情于理都不合適,小麗主張房屋產權歸其所有、向大強支付相應房屋折價款的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最終采納了律師的代理觀點。
法庭判決:
一、準予大強與小麗離婚;
二、離婚后,爭議房產產權歸大強所有,該房屋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由大強負責償還,大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內內支付小麗房屋折價款人民幣300000元。
小麗對一審結果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目前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房產證有另一方名字和沒有另一方名字,判決有何區別?
有名字的話就一定能分到一半的房產嗎?
答:有區別。
1、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一半。
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2、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3、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4、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對于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占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增值。
(3)尚未償還的貸款部分,未歸還的貸款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債權,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于房屋所有權人所有,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其對應的增值部分。
舉例來說:
假如夫妻婚前購房總價值200萬元,首付50萬元,按揭150萬元。
婚后數年,按揭還本30萬元、付息50萬元,房屋總值升至400萬元。
那么,離婚時應當這樣分割:產權歸產權登記的一方,未還的120萬元貸款作為產權人的個人債務繼續歸還。
屬于共同財產的部分包括: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包括已還的30萬元本金和50萬元利息,以及相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30/200×400-30=30萬元,而未登記的一方原則上將取得30+50+30=110萬元中的一半即55萬元。
問:如果離婚時,房產還有貸款沒有還清,那么又分幾種情況?分別可能如何判決?
答: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
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
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還貸的資金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那么這套房產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問:婚前財產公證、房產證加名字哪個效力更大,或者說更加優先?有沒有必要“雙管齊下”?
答: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后產權登記為準。
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
問: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買的,現在是不是已經沒有了結婚后多少年,房子就自動轉變成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
答:如果婚前一方全額付款購置了一套房產,婚后多年一直在一方名下,那么無論這套房產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價格增長產生了多少增值,這套房產都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房產及房產的增值收益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此種情況最關鍵的一點在于房產系一方在婚前全額付款購買。
《婚姻法》
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一方婚前首付購買的房產,婚后存在共同還貸的,該房產的婚后還貸及對應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問:如果婚前一方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出資方是否能主張該房產100%的所有權?
這個問題要分兩種情況來分析:
1、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明確注明所有權份額的,那么通常會認定為系出資方向另一方贈與房產份額,基于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因此,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法院通常是直接按照房產證上注明的份額予以分割。
2、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但沒有明確注明所有權份額的,因為贈與份額不清晰,夫妻雙方離婚時,法院通常會認為出資方基于其出資行為對于財產獲取屬于貢獻較大的一方,在結合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基礎上,酌情認定雙方享有的房產份額,通常出資方會獲得大部分的房產份額。
問:如果房子是一方的父母買來送給夫妻的,房本登記是夫妻二人,離婚的話,出資方的子女是否能主張房屋100%的產權呢?
這個問題要分兩種情況來分析:
1、房本上登記雙方,明確注明所有權份額的,那么應視為出資方是明確贈與房產份額給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在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會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出資方的子女要想完全拿回房產所有權,需要根據房產價值按照房本上注明的歸屬女方所有的份額將相應的資金補償給女方。
2、房本上登記雙方,但沒有明確注明所有權份額的,因為贈與份額不清晰,夫妻雙方離婚時,大部分法院會考慮出資情況,再結合照顧婦女權益的原則,酌情分割少部分房產份額給女方,此時婆婆要想完全拿回房產所有權,還是需要就法院認定歸屬女方所有的份額給予女方相應的補償。
在這里還要提示大家一個原則,即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在婚前婚內是會有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婚前,父母的贈與會默認為系對自己一方子女的單獨贈與,除非明確說明是贈與雙方的。
在婚后,則正好相反,除非是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否則均認為是贈與雙方的。
綜上,大興區婚前房產如何分割計算?我們會發現婚前買房即便加名也不代表未來離婚時就一定可以分得一半的房產。對于當事人而言,在房產登記時務必明確各自的房產所有權份額,以避免因產權份額約定不明導致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