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對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經取得房屋產權證。該房產屬于《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那么該房產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若該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也是實踐中夫妻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忽略考慮的問題。如果裝修費用是婚前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可就該裝修而升值部分主張權利。若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于裝修而升值部分。因為婚后裝修是夫妻共同的經營行為。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貸款付完全部購房款,并將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雖然此處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歸產權登記方,但是司法實踐中基本都是判給產權登記方,目前尚未發現判給非產權登記方的例外情形。同時該條第二款也對此種房產的增值部分做了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根據此條,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款項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至于共同還貸款項對應的增值部分如何計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還貸額占全部房款的比例來確定的。實踐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婚后還房貸用的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商、經營公司收入”等為抗辯理由主張不分割增值部分則是不成立的,因為個人工資或者個人經營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產證,房產只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其處理方式同上一種情形。因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體,由于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存在導致房款支付與房屋產權證的辦理之間可能存在較長的期間,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產權證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權利,因此實踐中仍將產權盼歸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4、一方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產證上“加名”。為了應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后的一段時間里,全國紛紛上演了房產證加名(即房屋產權人由夫妻一方變更為夫妻雙方)一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專門發文,房屋、土地的權屬由夫妻一方變更為夫妻雙方的免征契稅。這一規定等于認可了在房產證上加名后,一方的婚前財產就變成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產權證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應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且該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權屬變更登記,屬于生效的贈與,除非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否則是不能輕易撤銷的。加名的房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該房產的增值部分,理所當然的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問題針對的應該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買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的情形。
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法院起訴離婚。
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對這種婚前個人財產付首付,婚后以共同財產還貸的房屋怎么分割可以協商解決,只要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即可,沒有明確的分割標準。
訴訟離婚的話,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就一方婚前一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婚后以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支付首付款方名下的,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實務中,對共同還貸款項對應的增值部分如何計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還貸額占全部房款的比例來確定,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對于這個問題,首先要確定房屋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下面我具體分析一下:
其一如果房子屬于男女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不管房子增值到什么程度,都屬于自己的財產,離婚時是不需要分割的。
其二如果是婚后財產,也要具體分析。先插一句,如果是像前面的婚前財產,但只要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就會被視為共同財產。婚后財產,需要區分是婚后雙方共同付首付、還貸款,還是一方出首付,雙方還貸款。對于前者,那就雙方平分增值收益,要么賣房子分錢,要么拿房子的補償增值收益給另一方。而對于后者,就要考慮雙方的出資比例來分配增值收益。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的產權。那么該房產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為市場行情而自然增值,就應當屬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認定為房產方的個人財產。若該房產的增值是因為裝修而導致的升值,而裝修費用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因裝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認定為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也是實踐中夫妻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忽略考慮的問題。如果裝修費用是婚前非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非購房一方可就該裝修而升值部分主張權利。若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裝修,則裝修而升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僅限于裝修而升值部分。因為婚后裝修是夫妻共同的經營行為。
離婚的財產分割現在是有明確的司法界定的,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一是由雙方協商解決,一是由法院來判定。
我想說的是離婚若是以財產分割為目的,這種婚姻是可悲的。就像王寶強和馬蓉的離婚,把人性的最后一點溫情都撕破了!為了財產大打出手,相互傷害,你叫那倆個可憐的孩子以后怎么去面對?
沒有母愛,父愛的孩子所在的家庭,感情必定是殘缺的。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請寶爸寶媽們慎重離婚!……結婚的目的就是為了營育自己的孩子,不然你們當初選擇結婚干什么?都說說是不是啊?
這個問題比較寬泛,不夠具體,應該進行進一步的解釋。
首先,如果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就不存在所謂的分割。所以,這個問題是出現在夫妻雙方對房子都享有權益的情況才存在。
也就是夫妻雙方對房子共有,或屬于夫妻一方婚前財產但婚前倆人共有還貸。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于房屋的增值部分,將按夫妻享有的份額進行分割,確定不了各自份額的,一般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