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沒有結婚證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陳律師之所以會選擇這個問題來進行回答,是因為這個問題非常具有普法的意義。事實上,有很多法律從業者可能都沒搞清楚我國現在對事實婚姻的態度,對于老百姓而言,可能就更加不清楚了。所以,陳律師覺得很有必要將這個問題來進行一次深入的普法。
首先,先回答一下問題,提問者是1991年形成的事實婚,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之前,且雙方的事實婚姻處于連續狀態,故該事實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其次,我們來深入的探討一下我國到底保不保護事實婚姻?用詞準確一些,應該說認不認可事實婚姻?用一句話就可以回答,民事上不再認可,刑事上部分認可。
什么意思呢?大家知道,《婚姻法》屬于民事法律的范疇,調整的是關于婚姻關系及由此而延伸的家庭關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后,采取的是婚姻登記制度,即以婚姻登記作為唯一的法定婚姻生效條件。傳統的婚禮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義,僅僅為一個儀式,并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在1994年以后,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說,1994年以后沒有辦理婚姻登記而形成事實婚姻的,法律不再保護,例如事實婚姻起訴離婚的法院會告知只能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對于雙方的財產也不按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確實出現了財產混同,按共有財產處理。總而言之,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事實婚姻并非婚姻關系,而是非法同居關系,對于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均不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來執行。這就叫做民事上不再認可事實婚姻。
那么刑事上部分認可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據刑法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里面的重婚就不僅僅保護的是登記婚姻,還包括了部分的事實婚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雖然該批復后來被廢止,但實踐中追究刑事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仍然按照此執行。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前婚為登記婚,后婚為事實婚時,法律會追究其重婚罪的責任。至于前婚為事實婚,后婚為登記婚,以及前婚與后婚都為事實婚是否構成重婚罪則尚有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追究,也有觀點認為不應追究,由于該部分尚未形成統一觀點,故陳律師說目前的刑事法律僅僅是部分認可。其實這個問題也比較好理解,如今全國的公安系統是統一聯網的,任何一個人進行了登記結婚后,用同樣的身份肯定無法再進行登記結婚,所以如果前面的婚姻無法解除,后面的婚姻勢必只能以事實婚姻存在,如果法律不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那么重婚罪將形同虛設。重婚罪追究的是行為人明知我國為一夫一妻制度,還惡意違反并破壞該制度,對于這樣的行為當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案說法:普法最好還是結合案例,這樣更加容易讓人理解并記住,陳律師就說一個親自辦理的重婚罪案件吧,出于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對于當事人的姓名就以某女代替,請大家理解。這個某女的故事還是非常悲催的,很不幸的遇到了一個典型的極品渣男。她比這個渣男大10歲,但她因為面容姣好,收入又高,這個渣男就對其進行瘋狂的追求,而且聲稱絲毫不介意她比他年齡大,會愛她一生一世。雖然她動搖過,但還是被渣男的“誠意”所打動,嫁給了渣男。兩人結婚了10年,遲遲沒有孩子,某女年齡又漸大,懷孕的希望越來越小。于是渣男在其父母的慫恿下找了小三,并很快的令小三懷孕。某女對此毫不知情,直到一天她回到家發現門鎖被換,進不了家。渣男和渣男的公婆在屋里直接對外面的她喊話說,家里只讓那個小三住,她被直接驅逐了!氣憤的某女打電話報警,民警卻被渣男告知早已和她離婚,并拿出了偽造的離婚判決書,于是民警也沒有辦法。某女只能很委屈的帶著自己唯一的從家里甩出來的裝有自己個人衣物的箱子離開了這個家。某女找到了陳律師,希望尋求幫助,但經過陳律師的仔細咨詢,發現某女雖然和這個渣男結婚了10年,但居然沒有任何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供其分割!兩套房與兩輛車全在渣男的父母名下,渣男10年沒有工作!全靠某女一個人的工作養家,渣男最為值錢的就是某個網游的賬戶,據說光裝備就花了近50萬的人民幣!經過這么仔細分析,某女如果起訴渣男離婚,有可能還得給渣男倒過來分割她的錢,得不償失!而且某女主要還不是想要錢,就是想出口惡氣!為了實現某女的目的,陳律師經過通盤考慮,認為走離婚訴訟不見得有好處,也難以實現出氣的目的,但可以想辦法去弄渣男的重婚罪!但按照重婚罪的規定,僅僅是同居生活還不夠定罪,還需滿足以夫妻名義這個條件!而要舉證渣男和小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經過陳律師的詢問與調查,發現這個小三確實懷有身孕,但是未婚先孕畢竟是件丟人的事,所以一直在催渣男結婚。而渣男不知道哪來的自信,居然連與某女的離婚官司都賴得打,認為直接把某女掃地出門即可,說明其是個十足的法盲!于是陳律師大膽推斷,這個渣男既然沒法和其小三領證結婚,必然要通過舉辦婚禮的方式來滿足這個小三的要求!于是陳律師讓某女發動所有同情她的雙方共同的朋友,為其打探渣男的一舉一動。果然,時隔不久,渣男舉辦了其與小三的婚禮,陳律師立刻與某女前往婚禮現場取證,一頓拍照后就去公安局報案,舉報渣男重婚罪!公安接到報案后立刻出警,于渣男的“新婚之夜”以涉嫌重婚罪將其刑事拘留!可笑的是,渣男居然聲稱完全不認識某女,說這個某女是在誣陷他!十年的婚姻生活,渣男居然認為某女都證明不了雙方的夫妻關系嗎?這個渣男也確實夠極品夠愚蠢的!在渣男被刑事拘留后,渣男的父母第一時間托人找到了某女,說要多少錢都可以,條件就是求某女撤案并和渣男達成諒解,某女酷酷的回答道:以前你們好好求我可以商量,現在你們給我再多的錢我也不要,我只要他坐牢!
此處的“事實婚姻”以同居關系處理,不能和法律規定的事實婚姻相提并論。同居關系期間,發生的類似陪嫁,可以視為債權債務來處理。現在打官司要求要回的依據不足,當時是作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女方(女方家庭)給予2人的生活保障。現在這10萬元可能已經用完,一般沒有返還的理由。但是,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把如果能把“陪嫁”和“彩禮”視為同類性質的概念的話,那么返還就有法律依據。因為雙方都沒有領證結婚。因此,此處是一個突破點。
沒有結婚證好比欠條沒簽字,法律上是不承認的,自己認為是,大家都認可,法律不禁止,你倆湊合過吧!
辦婚禮僅是以舊風俗習慣,請親朋好友聚在一起,慶賀一下而已。
沒有辦結婚登記手續,倆人男女同床共枕,只能屬雙方自愿同居而已,是不能算正式結婚的。
沒有經過法律允許,辦理合法手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屬于無效婚姻,如果雙方有一方不愿意,可立即主動脫離同居關系。
為此希望你們,若感情好應該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證手續,成為受國家保護的合法婚姻為好。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沒有結婚證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