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包括的財產有哪些
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
它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地區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人身權利如著作權的署名權等是無法繼承的;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以上所列事項都可以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都能夠被合法繼承人的有效繼承。
除了可以繼承遺產,以下這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①遺產不應包括死者與他人共有財產中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部分。比如說,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同理,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②遺產不應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已贈給他人的財產,以及租借他人的財產。死者生前已贈與他人的財產,受贈人自贈與合同生效時起,即享有相應權利,因此,這部分財產不能作為死者的遺產。被繼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權,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應當交還給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應當由繼承人繼承。
③遺產不應當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的財產。比如說常見的就是農民的宅基地、耕種的自留地、自留山等,農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也不得作為遺產處理。
④遺產不包括被繼承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因為人身保險合同,一般都在簽訂時已經明確指定了受益人。被繼承人死亡,其保險金就屬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為遺產,也不能用來償還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
另外,撫恤金與遺產也是有區別的,不能作為遺產來進行繼承。
撫恤金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國家發給死者親屬的費用。國家發放這種費用,是用以安撫救濟死者家屬,特別是用來安撫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親屬。 撫恤金發放的對象和性質也是特定的,對象是發放給死者的家屬,這里所說的家屬主要指的是與死者生前同吃同住而且實際撫養的親屬。死者如已婚的,通常是指配偶;死者未婚的,通常指父母;死者既無配偶又無父母的,則是子女。就其性質看,它不屬于死者的遺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它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地區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人身權利如著作權的署名權等是無法繼承的;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以上所列事項都可以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都能夠被合法繼承人的有效繼承。
您好,我們可以從《繼承法》中看到,一般來說繼承的遺產可以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哪些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征
(1)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2)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3)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
可以繼承的遺產主要包括:
(l)公民的合法收入。一般是指公民的工資、獎金、存款及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及接受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都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或繼承份額。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主要指在宅基地或自留山上種植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文物指書畫,藝術品,古玩等,如果有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財產
(1)夫妻共有財產屬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財產以及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2)人身權、政治權利不可繼承;(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勞動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權,宗教信仰自由權,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權利被侵犯取得的賠償權等。
(3)撫恤金、生活補助費(撫恤金的享受對象,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必須是死者的配偶或真系親屬;第二,這些親屬主要地或部分地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4)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園、魚塘等;
(5)被繼承人生前租賃的財產或已作贈與的財產。
眾所周知,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是一個人生前擁有的合法財產。那么一個人生前沒有執行完的判決是否可以繼承呢?
小花的父親在生前贏了一場官司,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小花父親一百余萬元,判決生效后小花父親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但遺憾的是,在執行開始后不久,小花父親就過世了,也沒有留下遺囑。處理完父親的后事,小花找到了承辦小花父親執行案件的法官,說明了情況,并咨詢小花是否可以作為案件的申請執行人。
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小花父親的勝訴判決所確定的債權屬于其留下的遺產,小花作為其父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該遺產;
小花在未經法定程序繼承該債權前,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法院應先中止執行程序,待債權繼承確定后,申請執行人可以變更為繼承債權的人,執行程序再繼續進行。
遺產繼承權人的第一序列第一位是:配偶。
有的夫妻沒有生育能力,沒有子女。
父母先于子女死亡是自然發展規律。
遺產,其核心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死亡后,遺產就是: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后,遺產就是:
年老父母的贍養費。
復雜的事情簡單化,明確了法律邊界,
才能準確析產。
遺產的來源: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婚姻法專項規定。
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人到中年萬事憂,上有父母,下有子女。
才形成遺產來源的三個渠道。
這就是遺產的析產法定程序。
您好,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我個人覺得天天喊市場經濟,難道經濟糾紛不是市場經濟建設的必然問題和組成部分嗎?個人覺得不應該一刀切才是破解的問題所在,比如:放貸一方為什么不充分考慮抵押物或風險控制而一味的追求高回報和任務,去違規操作,最后讓政府的相關部門來背鍋、來收賬……甚至于顛倒黑白的訴諸于司法機關幫他充當大手……這無異于增加社會矛盾……造成執行難(明明當初就沒有償還能力你還放貸)
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合法的一切財產,都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其中有共同財產部分不在內。生前未執行完的判決的財產也是遺產繼承部分。否則,有人故意拖欠不了結,拖到被繼承人死亡后,認為他就檢到了,不得行!還剩多少,也得拿出來作為遺產繼承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