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婚前房產歸男方所有,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在法律層面上可視為贈予女方一半的所有權。所以,女方在離婚時可主張分割房屋一半的所有權。
至于如何分配,取決于法院結合事實情況,對于房產所有權的判決態度。但無論如何判決,只要一方被判決取得居住權,那么取得居住權的一方就應當支付對方相應的一半房產的補償費用。
考慮到女方并未支付任何房款,那么法院判決男方取得居住權,可能會判決男方補償女方的費用少于一半的房屋價值,相反,若法院判決女方取得居住權,可能會判決女方補償男方的費用多于一半的房屋價值。
婚前房產婚后房產證加名,離婚時房產如何分配,首先只要房產證上有名字就是有份的,按法律來說房產證上的份額多少,離婚時就有多少。
婚前房產婚后房產證加名,離婚時房產如何分配?
婚后將個人婚前房產的產權證上添加配偶名字的,應當視為一方將個人婚前房產的一半贈予給配偶。離婚時該房產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加名后,房產確實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一旦在離婚進行房產分割時,確實也不意味著加名的女方能夠平分房產。在加名登記房產時,有時候雙方會明確各自份額,稱為按份共有。如果各自份額不平均,房產分割時則未必平均。
如果雙方沒有登記份額,在審理離婚案件的財產糾紛中,法官也會參考一些因素,比如還貸情況、雙方經濟情況、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離婚中某一方是否存在過錯等,做一定的自由裁量,這時房產也未必會平均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還規定,依以上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產權登記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如果是婚前購房而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的,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如果有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于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占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于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因此,婚前或婚后加從法律效力上來說并無區別。房產證加名字,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后產權登記為準。因此,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雙方能簽署協議,對于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避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