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法律生效嗎
離婚協議法律生效嗎
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后,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
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稱為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婚姻法》將協議離婚表述為雙方自愿離婚。《婚姻法》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范,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于行政登記管理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婚姻關系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1、要明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法院離婚。
2、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法院審判時候,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確定判決書內容,也可能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破裂,以及現有財產狀況。
3、對于已經離婚的,法律還給與他再次尋求救濟的機會。我國婚姻法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這種情形的前提是簽訂離婚協議時候,一方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銷,重新分割財產。
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應該在民政局頒發離婚證后,雙方婚姻關系解除時生效。
離婚協議產生于雙方經協商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扶養均己協商完畢并雙方簽字同意。鑒于是雙方協議離婚須到民政部門對雙方離婚和離婚協議內容依法進行審查,當經審查離婚符合條件且確系自愿,協議內容也合法,該協議留存民政局存檔,才會準予離婚并今頒發離婚證。證和協議同時生效。
得經過一下程序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的離婚證方有法律效力!
2018年新《婚姻法》若干規定,我是這樣學習與理解,本人就學習婚姻法發表個人觀點。
首先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在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協議手續就有效。因為民政局他是代表法律的執行者和維護者,簽發的離婚證代表政府。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達到的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的。
其次,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撒銷財產分割協議的,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當受理。法院在審理后,未發現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肋伯等情形的,應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離婚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達成的協議,男方不再給女方重新分配財產。
根據2018年新婚姻法解釋,房子、不動產財產,如果是婚前財產屬一方所有,不再進行分割或以貨幣形式補貼。
你們協議離婚,符合新婚姻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解釋。
附:新婚姻法部分解釋。
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或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后才能生效。在辦理離婚手續前,只要夫妻有一方反悔,離婚協議就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審判時,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作出判決。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參照雙方提供的證據、當庭陳述等情況,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時,夫妻一方有過錯,出于愧疚往往會自愿達成離婚協議書,并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作出一些讓步,但是不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不能算數。所以一方即便拿到了條件優厚的離婚協議書,也不意味著掌握了財產分割的主動權。不過,離婚協議書里記載的內容,可作為夫妻感情及財產狀況的相關證據來使用。
有法律效力,因為是國家訂的。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3??、從以上法律規定看,離婚協議沒有離婚時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有在離婚時才產生法律約束力。
4??、對離婚協議返回要求變更或撤銷的,要符合一定條件,并且在離婚一年內起訴。
5??、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財產內容,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履行協議內容。一方后悔要求重新分割,法院查明離婚協議是自愿簽訂的,駁回重新分割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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